很多企业在商业合作中,遇到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往往会不知所措。有时更会因为协商不成作出极端的行为,这些行为极有可能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合同,让己方陷入被动局面。那么面对这种双方当事人均出现违约行为的现象,法院会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呢?下面我们通过经济合同纠纷律师的一则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A公司与B公司签订涉案协议,由A公司为B公司开发计算机软件产品。涉案协议约定,由A公司开发B公司所需的软件产品,B公司向A公司支付开发费用300万元。
协议签订后,B公司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A公司组织人员开发软件,并完成了协议要求的相应工作。后B公司以软件存在“不满足应用安全身份鉴别”的微小漏洞,认为验收“不通过”,单方面提出终止双方的协议,但其开始正式使用A公司开发的软件系统至今。后A公司将软件交付第三方机构检测,检测结果表明A公司的软件符合安全要求。故A公司诉至法院。
【浩云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涉案协议过程中违约责任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一审阶段,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诸多违约行为,其中A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有:1.未在B公司交付需求规格说明书之日起三日内,向B公司提交软件开发进度表、设计、编码、测试工作的进度安排;2.迟延交付第二阶段开发成果;3.第二阶段软件开发成果安全性存在缺陷,不能满足涉案协议约定的软件质量标准;4.未向A公司足额委派符合要求的技术工作人员;5.违反知识产权归属约定,将软件系统著作权登记于自身名下。
B公司存在的违约行为有:1.未能在向A公司提供需求规格说明书3日后提供需求分析;2.未组织双方共同评审验收;3.未在验收不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给A公司10日整改期而函告解除合同。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A公司的违约行为。双方主要争议在于A公司交付的第二阶段开发成果是否存在严重缺陷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从在案查明事实看,B公司在对A公司所交付软件进行验收测试后,发现了14项漏洞。而在原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组织了双方技术人员、代理人到庭对A公司2018年5月2日所交付软件系统进行现场演示,在演示中发现该软件安全性确实存在多项重大漏洞,且各方对该演示结果均予以认可。
由上可知,A公司交付的第二阶段开发成果未满足涉案协议关于软件安全性的要求,存在重大缺陷。根据涉案协议第八条约定,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A公司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达到协议约定要求,否则将视同违约。但因B公司未给予A公司合同约定的整改期限,由此无法确定A公司在约定的整改期限内不可能修复上述缺陷,仅凭其交付的第二期开发成果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不足以认定A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审判决据此认定A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鉴于A公司的第一、二、四项违约行为,均属于履约瑕疵,违约程度较轻,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对于A公司的第五项违约行为,即单方采取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行为,系在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严重争议,且B公司已明确作出终止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所进行,虽与合同约定相悖,但并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主要原因,亦不构成根本性违约。
关于B公司的违约行为。二院分析认为,B公司作为委托方,虽依约享有软件验收权,但根据涉案协议第八条约定,若验收不合格,A公司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达到协议约定要求。B公司在验收不合格后未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给A公司10日整改期而单方函告解除合同,剥夺了A公司依约享有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合同权利,直接导致合同未能完整履行,B公司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综上,A公司在软件安全性方面存在履行缺陷,B公司未按约给予A公司整改期限且单方作出终止履行的意思表示,致使合同未能完整履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A公司已交付第二阶段开发成果源代码的事实不持异议,B公司亦认可在使用了部分A公司交付的软件源代码基础上,自行完善软件并已投入运营,故A公司有权获得与其开发成果相当的对价。法院判决酌情确定B公司在已支付100万元的基础上,再行向A公司支付50万元。
对于违约金的承担,B公司因未给予A公司整改期限,对于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过错责任较大。A公司在明知开发方对于涉案软件有明确安全性要求的情况下,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所交付的开发成果仍存在多项重大安全漏洞时,擅自将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己方名下,亦与合同约定相悖,不利于双方纠纷解决。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缔约内容、合同履行情况、各自违约情形,判决认定双方违约行为严重程度相当,应各自承担其违约责任。
【浩云小结】
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律师建议大家,企业在进行商业合作时,可以聘请专业法律顾问,为其充分提示法律风险并提供规避措施。以免出现违约行为而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