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之前欲压价,合同未成谁担责?
发布时间:
2022-05-18

近几年,几乎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管理中都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合同时没有话语权,不可避免的面临业主方的压价。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业主方可以肆意妄为,对于侵犯施工单位利益的不诚信行为,施工单位还是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的。比如近期咨询浩云合同纠纷律师的一家企业。

年初,建设单位认可将某项工程交由施工单位施工,双方开始协商草拟合同条款。同时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于三个月内进场准备开工。为此,施工单位按期进场并组织生活区临时设施布置、安排施工机械和材料设备到场、组织施工技术方案图纸深化、组织储备所有管理人员、组织劳务班组并签订劳务合同等其他系列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签订正式合同前,建设单位就合同价款提出不同意见,要求施工单位下浮6%,否则不予签订合同。施工单位认为建设单位欺人太甚,应当按照先前约定签订合同,否则应赔偿损失,建设单位则认为施工单位若不签订合同则应当尽快退场,否则应当支付占用场地的费用。

一、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理由如下:

首先,双方先前已经就合同价款达成一致,施工单位也是应建设单位早日施工的要求而提前进场做准备工作。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系建设单位单方面更改合同价款所致,违反互相诚实的附随义务。

其次,建设单位的违反互相诚实的附随义务给施工单位带来了信赖利息的损失。本案中,双方已于2017年1月23日就合同的主要价款和付款方式进行约定,之后,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先行进场,施工单位也于2017年2月8日先行进场,并且购买部分材料和设备,同时成立项目经理部。由于建设单位的不诚实行为(要求降价),致使施工单位先行购买的材料及设备不能用于涉案工地,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

再次,建设单位存在过错。本案中,建设单位违背先前约定而单方要求下浮合同价款的行为是一种不诚实的行为,存在过错。

综上,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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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哪些损失?

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当以信赖利益的损失作为赔偿的基本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限于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在本案中,该损失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因信赖对方要约邀请和有效的要约而与对方联系、赴实地考察以及检查标的物等行为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

第二,因信赖对方将要缔约,而为缔约做各种准备工作并为此所支出的各种合理费用,比如:为运送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或因信赖合同成立而购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或雇工所支付的费用。

第三,为谈判所支出的劳务,以及为支出上述各种费用所失去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