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商事仲裁一般审理过程和裁决结果都是不公开的,因此我们很少见到商事仲裁案例的分析,浩云律师事务所北京前十律师最近代理了一桩档位合作经营纠纷案件分享给大家,方便让大家进一步了解商事仲裁。
合作经营不能经营了,合作伙伴却肯不承担责任
2017年4月7日尤先生(化名,下同)与北京福新餐饮公司(化名,下同)签订了《小吃档位经营合作合同》,合同中约定甲方福新餐饮公司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的一小吃城3号档位及基础设备设施提供给乙方尤先生,用于从事小吃类经营。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2日止,尤先生如约支付了履约保证金、装修及设备折旧费等费用。同时,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发生合同纠纷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解决。但是,2017年11月开始,该档位就不能正常经营,12月底,档位及设备设施均无法继续使用,给尤先生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福新公司仅仅同意返还了尤先生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以及折旧费,但是尤先生的其他损失依然无法得到弥补。之后又经过了半年多,屡次沟通无果,尤先生实在心力交瘁,遂决定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他来到浩云律师事务所咨询,谈案律师分析了尤先生带来的证据材料,还有他描述的事实情况,发现双方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是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然后告诉尤先生仲裁是一裁终局制,除非发生我国《仲裁法》中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的情形,一旦送达立即生效,具备法律强制力,因此这个案件必须做好一百二十分的准备。达成委托后,该案分配给专业商事仲裁的律师景律师承办,2018年11月9日,尤先生和景律师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
第三方引起的履行不能,经营伙伴如何分担责任
通过景律师搜集的证据,还原了本案合同履行中的事实,2017年11月经营场地的自动扶梯在被业主以“升级改造”围挡,客人很难逛到尤先生经营的档位,人来的越来越少,对尤先生的经营造成了很大影响,已经达到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程度。(这里要解释一下“业主”的身份,并不是北京福新餐饮公司,而是档位的所有权人,可以说是福新公司从业主哪里租来档位,再与尤先生建立合作经营关系,业主属于该合同纠纷的第三人。)
因此,实际上是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在围挡自动扶梯发生后,因为生意少,尤先生一天天干瞪着不挣钱很着急,因此去做些别的工作,渐渐减少档位的经营。12月停止经营。福新公司也清楚没生意这个情况,于是从11月起也停止向尤先生收取管理费。
景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福新公司提供的档位以及设备不能让尤先生正常经营了,合同目的实现困难,福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就未分配的营业收益款进行分配。
最后,北京市仲裁委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了裁决,结合本案的相关事实,从维护交易的稳定,利益衡平的角度出发,认为福新公司在违约情节上比较轻微,并没有支持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全部违约金,裁决支持了尤先生主张的15324.89元营业收益款、违约金2万元,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尤先生的损失。
律师总结
上述的案件双方约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条款,通过仲裁解决这个纠纷,使得案件得到相对高效快捷的处理,在北京经历过诉讼程序的都知道,北京各个法院的案件非常多,工作量非常大,一般民事诉讼案件很难在6个月的审理里做出判决,而且即使一审做出判决,生效之前可以上诉,如果需要经过二审程序,那么花费的时间就会更长。而仲裁程序只要一次,裁决结果就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对方不按裁决书履行,我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的难点在于证明对方违约的取证工作,如何让仲裁委员会支持自己的主张,在于提交的证据是否充足。在合同履行中,由第三方业主的具体行为导致的履行不能,能不能完全归责于甲方要结合合同约定来补充整理。另外甲方也提供了一些对乙方不利的证据,比如乙方尤先生有擅自不营业的情况出现,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构成违约。因此,如何在仲裁审理过程中,让仲裁委员会采信我方证据,支持我方主张,让裁决对我方有利,并不是一个简单的工作。仲裁一裁终局,这个工作就更要求律师的专业水平,因为一旦裁决失败,那也只能认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