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贸合作中,很多企业会将回款数额、回款时间作为工作人员业绩考核的标准,员工为了不影响考核,有时会自己主动先行垫付回款。此时员工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吗?无因管理又是怎么一回事?下面北京浩云律师团队通过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解读。
【案情回顾】
原告A为C公司快递包裹中心班组长,被告B公司与C公司2020年签订合作协议,由于2021年底C公司有欠费回收考核,A多次向被告催缴邮寄电商包裹邮件产生的快递费50500元无果,为达到公司欠费考核要求A垫付了该笔快递费50500元。随后A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快递费用。
【浩云说法】
本案属于无因管理纠纷案件。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无因管理发生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便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这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法院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因B公司未按约向C公司支付快递服务费,导致其欠费收回考核受影响,故而代B公司向C公司支付快递服务费50500元,A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C公司与B公司亦未约定债务必须由B公司履行,且C公司已经接受A的履行,故C公司对B公司享有的该50500元债权已转让给原告A。因此,A要求B公司支付垫付的快递服务费50500元的诉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后予以支持。
下面为大家整理了本案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七十九条 【无因管理】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此外,本案法官也对义务人(B公司)进行了法律提示:“如果你未按生效裁判文书履行法定义务,你将会面临:曝光不良信用信息、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并向所在单位(组织)通报情况。如果你规避执行,视情节轻重将对你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浩云小结】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有三,即为他人管理事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如果大家遇到类似的纠纷,可以自己判断是否属于无因管理纠纷,或者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律师将会为根据实际案情为当事人制定有针对性的维权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