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饮、外卖、快递等行业,经常会出现企业要求员工注册个体工商户执照,然后双方再签订承包协议,要求员工以承包人的身份为企业工作。那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能否与企业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此时在工作中受伤又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
【案情回顾】
A到B公司工作,在某个社区设立的站点担任全职骑手,从事送餐服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站点站长每天给骑手排班,排到班次的骑手当天必须上线,不上线则按规定扣款,骑手通过B公司管理的APP自动派单进行送餐等。
B公司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给骑手支付工资、代缴个人所得税,并为骑手缴纳商业意外伤害险。2020年8月,B公司与C公司签订《服务协议》,要求骑手在后者的协助下通过网络注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者和骑手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签订《项目转包协议》,约定双方是民事承包关系,后者向骑手给付的是承包费而非工资。2020年10月,A在送餐途中不慎摔伤。因申请工伤认定需要,A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将员工注册成工商个体户,然后把工作安排给员工,这样双方是否就不属于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从人格上、组织上、经济上综合认定A对B公司是否具有从属性。
本案中,A入职后按照B公司的站长排班安排,并根据B公司管理的APP自动派单进行送餐,在人格上具有从属性;A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需站长安排,不上线须依据某商贸公司的制度进行扣款,可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B公司根据A的工作业绩按月向其发放报酬,且为A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在经济上具有从属性。
2020年8月后,A虽与C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但签订该协议系在B公司安排、要求下签订,工资虽由C公司通过支付宝支付,但工资来源仍为B公司;除签订协议、工资给付主体有变化外,管理方式、管理人员、工作内容等均没有变化。综上,应认定A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为什么企业要与员工形成承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呢?
主要原因还是企业为了降低人力成本。如果企业与员工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企业就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导致企业的用工成本增加。另外,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企业不给员工缴纳社保,还会面临员工被迫辞职的经济补偿、行政处罚、发生工伤后的赔偿等法律风险。
这也提醒大家,在工作时一定要确认好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这关系到自己能否依法享有相应的待遇。特别是对于餐饮、快递员、安保等经常采用第三方公司用工的岗位,从业者更应注意自己与公司的用工形式,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
【浩云小结】
近年来,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社会保险、税收等成本支出,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或平台相关企业合作,诱导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不正当地 “去劳动关系化”,规避用工主体责任。浩云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建议大家,遇到此类单位可以积极站出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