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带走客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发布时间:
2022-06-08

企业管理人员跳槽时把手里的客户资源也跟着带走,这是极为普遍的现象。九龙坡劳动仲裁庭曾审理一起这样的劳动纠纷,认定跳槽者“泄露商业秘密”,赔偿原工作单位损失及各类费用4万余元。

2015年3月15日,重庆市劲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收到美国商人Tom的一份标明为“急件”的电子邮件,称其与该厂的商业联系因海外市场部经理陈燕的原因被中断,要求与劲隆公司尽快取得联系。Tom先生还将陈燕与其往来的电子邮件转发给了劲隆公司。该邮件为2015年2月21日陈燕与Tom先生的往来邮件。在该邮件中,陈燕隐瞒了其已不在劲隆公司任职的事实,并故意将劲隆的联系电话改为广东佛山大佛摩托车厂国际贸易部的联系电话,将该客户资源泄露给了大佛摩托车厂,意图占有劲隆公司的客户资源。 

随即,重庆市劲隆摩托车有限公司以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12日将陈燕告上了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媒体上向被诉人陈燕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申诉书副本及开庭通知等。2015年6月23日,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但被诉人陈燕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劳动争议仲裁庭经过庭审之后,进行了缺席裁决。 

高管带走客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查明,被诉人陈燕系申诉人劲隆公司2003年5月10日招用的职工,担任海外市场部经理。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2003年9月,劲隆公司将被诉人陈燕送往意大利培训。用去培训差旅费等共计3万元。2015年2月18日,陈燕因家庭原因书面提出辞职,在未得到劲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当日便离开了公司;并在未与劲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于2015年2月18日正式应聘到广东佛山大佛摩托车厂国际贸易部工作。陈燕违约后,给劲隆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60元。

庭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了保密、竟业限制及违约赔偿等事项,申诉人劲隆公司按协议按月支付了被诉人陈燕的保密费和竟业禁止费。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违约金为1543元。被诉人陈燕在申诉人劲隆公司工作期间,劲隆已向陈燕支付了保密费2700元、竟业禁止费1800元。鉴于被诉人违背了有关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有关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竟业限制的条款。最后仲裁庭做出裁决,由被申请人陈燕支付申请人重庆市劲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违约金1543元、保密费2700元、竟业限制费1800元、培训费3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3960元,合计4003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申诉人承担,案件处理费1500元由被诉人承担。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首先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基于此种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如果单位与该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订有商业秘密条款,或者订有专门的商业秘密合同,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商业秘密纠纷,可以按照约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根据我国已经产生的案例,企业方面如果有如下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仲裁:

(l)企业认为职工在职时、离职后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权的;

(2)企业认为职工离职后,违反了竞业限制合同的;

(3)企业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体现在对职工的培训中,可就培训费提起劳动仲裁。

非但如此,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使用跳槽人员侵犯原来单位商业秘密权的,原来单位可以跳槽人员为当事人,同时也可以现用人单位为当事人,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也可以根据这一规定,裁决由现用人单位赔偿原来单位的经济损失。可见,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几乎所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甚至还包括了社会第三人的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