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否可以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发布时间:
2022-06-09

2009年10月9日,湖南建工集团公司与荣惠畜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荣惠畜牧公司(发包方)将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工程发包给湖南建工集团公司(承包人)施工。2011年6月21日,湖南建工集团公司承建工程通过综合验收并于2013年5月17日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2011年10月18日,湖南建工集团公司向荣惠畜牧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当湖南建工集团公司要求荣惠畜牧公司支付工程款时,荣惠畜牧公司以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湖南建工集团公司与荣惠畜牧公司签订的《中国(荣昌)畜牧产品交易市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湖南建工施工工程也经过竣工验收,并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荣惠畜牧公司辩称湖南建工集团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系其单方委托,不予采信,故荣惠畜牧公司作为发包方应当依约支付工程款。

实践中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是比较常见的现象,那么这种抗辩是否成立呢?这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根据《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受该工程。”所以工程验收合格是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否可以成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工程合同律师:

一、工程未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影响工程验收,可以成为抗辩理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是可以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但是其前提条件是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影响到工程验收,导致工程程验收不合格。如果虽然工程质量虽然不合格,但是其严重程度并不能直接影响工程验收,那么是不能成为拒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的。

二、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如果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时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三、工程虽未验收但是发包人已经使用的,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抗辩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也是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