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还是雇佣?该退的是分红还是工资?
发布时间:
2022-06-10

合伙经营在如今的经济生活中是比较普遍地经营方式,大量的个体私营经营户都是以这种方式筹集资金,集零散资金为整体经营,可以说是个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因合伙经营产生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也不在少数,浩云律所也接到不少这方面的咨询。让人感到意外的是,有很多当事人甚至自己都不清楚他们之间形成的是什么关系,比如近期咨询的一起案例。

张、孟、林三方约定三人合作共同对外提供美容护肤服务,在经营方式上,是顾客预先付款办理储值卡然后进行消费,分红款项即为客户办理会员卡预存的款项,三人平均分配。共同经营一段时间后,共获得款项96万,其中有36万系客户未消费完毕,按照实时分配的约定,每人获得32万。由于生意呈现下滑趋势,张提出退出合作关系,孟、林二人认为在客户未消费完毕情况下,张退出合作有损两人利益,要求张退还部分款项,张却认为32万款项系自己劳动所得,坚决不退,于是涉诉。

一、三人合作系何种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30条:“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民法通则》第31条“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合伙还是雇佣?该退的是分红还是工资?

虽然法律规定合伙需要订立书面协议,但是实践中判断是否存在合伙关系,不仅以有无书面合伙协议为基础,还要审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营行为、分配方式等方面综合判断。本案中,张、孟、林之间虽然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根据三人之间约定的意思表示、经营行为及分配方式均符合合伙经营特征。张主张三人之间系雇佣关系,但是从其转款记录来看,转款的时间无固定频率,一天几次或几天一次,金额也不确定,不符合雇佣关系的工资发放形式,很难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二、张是否需要退还部分款项?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4条的规定,三人系合伙共同经营的美容服务,张在获得的12万元合伙收入系客户未消费完毕的情况下退伙,无疑造成了张既分得未消费完毕的美容卡分红,却不用承担应提供的美容服务义务,明显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应当退还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