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远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与新天地公司签订电器买卖合同,约定由宏远提供新天地公司X设备5台,每台30000元,合同货款于交货后三日内交付。2017年10月18日,宏远公司向新天地公司交付X设备5台,但新天地公司收到设备后,却一直未支付价款。
经过多次催告,新天地公司依然不予支付货款。无奈之下,宏远公司打算将新天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新天地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设备价款。但在咨询浩云律所张律师的时候,宏远公司也说出了自己的担忧。本案存在一个特殊情况,当时签设备购买合同时,宏远公司的人曾给新天地公司负责采购的人一些“好处费”。宏远公司担心因为存在该情况,自己诉讼存在风险,害怕自己起诉之后败诉,就得不偿失。
《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那么,采用贿赂手段签订合同是否属于无效合同?
浩云律所张律师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强制性规定”指的是效力性的强制规定,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会使合同无效,或是会损害国家或公共利益。但上面提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属管理性强制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不能否定商事行为的效力。
宏远公司委托浩云律所张律师代理此案。庭审中,张律师发表代理意见:宏远公司与新天地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均由双方公司盖章,代表人签字,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宏远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设备,新天地公司接受设备且并无异议,所以,新天地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宏远公司支付设备价款。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新天地支付宏远公司150000元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