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不周全,“交易习惯”来定对错
发布时间:
2022-06-21

在市场经营过程中,由于商事主体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因此在订立合同中难免会出现考虑不周的情形,而一旦出现合同未约定的情形,很多人往往措手不及,不知如何应付。当然,法律对这种情况早已有所考虑,一般来说可以参考其它标准,其中交易习惯就经常被用作定息止纷的标准,一如浩云律所公司合同律师近期处理的一起案件。

罗、王到长春市尹经营的啄木鸟箱包旗舰店商谈加盟事宜,双方经电话、微信多次协商后,罗、王同意加盟啄木鸟箱包品牌成为加盟商,在大厦三楼租赁场地设立啄木鸟箱包专卖店,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

鉴于罗、王二人急于开业,尹向皮具公司申请定做货柜,皮具公司按照罗、王经营场地的格局、尺寸设计货柜图纸和效果图,罗、王看后表示满意。尹于次日向皮具公司支付货柜款25万元。货柜到达并组装完成后,罗、王开业经营。开业后不久,尹在罗、王经营的场所内,发现罗、王正在销售大量啄木鸟品牌以外的其他品牌箱包,尹告知罗、王,在啄木鸟品牌专卖卖店内不能销售其他品牌的箱包,王坚持大厦里可以卖任何东西,尹不想合作可以解除合同。由于已经投入货柜制作等费用,若解除则损失很大,但是不解除由着他们胡来则有损品牌信誉,尹陷入两难,该如何维权?

合同内容不周全,“交易习惯”来定对错

一、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口头达成协议,且双方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双方加盟合同关系成立。但是现在双方产生争议,已无丧失保持加盟合作关系所必需的诚信基础,无法继续实现合同目的,应予解除。

二、确认罗、王存在违约行为,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专卖店是否可以卖其它商品,双方没有约定,可以依据交易习惯确定。而根据专卖店行业规范,显然专卖店是不允许卖其他品牌商品的。罗、王的行为虽没有书面合同确认其违约,但可认定其在履行“加盟合同关系”义务中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请求罗、王赔偿货柜损失。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虽然双方未约定定制货柜的费用由谁承担,尹亦未要求罗、王支付定制货柜的费用,但是其前提是存在较长时间的合同为基础的。这点可以依照行业惯例及交易习惯判断出来,若在履行加盟合同较短时间的情况下,免费提供价值不菲的货柜既违反了公平原则,也会破坏交易习惯和公序良俗。综合全案考量,罗、王存在违约责任的基础上,在合同解除后,应当赔偿为其量身打造的货柜损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