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完合同无法达到目的,如何解除?
发布时间:
2022-06-22

杨晓丽女士租赁位于昌平区的门脸房一间,找到王先生双方签订店铺租赁合同,合同里面约定店铺用于经营餐饮行业,并且就付款的方式还有租金进行了约定,租金为年付,每年是26万元。合同签订后,杨女士开始着手餐馆的装修,在装修没多久就遭到小区的多名业主还有小区物业的反对,说小区的底商不允许经营餐饮行业,会污染环境,说是政府有明文的规定,之后杨女士随即去市政府的有关部门咨询得知,市政府确实有规定小区规划内的房屋底商不允许租赁给他人做用于产生噪声、油烟、异味等经营用房。否则无法办理环评,也就无法领取营业执照。因此在面临租赁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杨女士找到房屋的所有人王先生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一年的租金26万元以及开始的装修费用2万6000元,但是王先生拒绝,于是杨女士决定将王先生告上法庭。

杨女士身边的朋友之前是浩云律所帮着处理的公司合同纠纷,因此把浩云律所的杨律师介绍给了杨女士,杨律师在审核了杨女士签订的租赁合同后,发现合同里面的违约条款并未规定出租房违约的情形以及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此我们诉讼的重点应该放在对方并未保持租赁物的租赁用途,未履行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同时既然是政府规定文件,那么出租房就应该知晓自己房屋出租的用途限制,不知道情况给承租方带来的损失就是出租方的过错。因此基于以上两点就是我方的答辩观点,杨女士对于杨律师的专业法律分析高度评价,放心的当即办理委托手续。

签完合同无法达到目的,如何解除?

在接下杨女士的案件后,杨律师开始着手做立案的工作,准备起诉状以及初步的证据材料,在准备好立案的材料后,第一时间进行了立案,第二就是进一步指导杨女士搜集证据,整理双方的通话录音,搜集有利于我方的证据。同时在杨律师的不断反复和当事人沟通下,在多次的沟通下,终于找到对于本案至关重要的证据,对于本案非常有利的证人证言,找到证人证明当时签署合同时出租方是知道此房屋是不允许用于经营饭店的,但是仍然与杨女士签订合同,此为本案非常关键的证据。

在开庭的日期,杨律师带着本案关键的证据出席庭审,庭审中我方据理力争,根据我方提供的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杨律师的答辩,此案件当庭宣判,结果为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以及出租方返还承租方一年租金26万元以及装修的损失2万6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杨律师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在租赁期间保证出租物符合合同约定的用途,属于出租人的义务,而不属于承租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