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管理经营过程中,有权对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但是在法治社会中,企业行使经营自主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一旦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重大利益事项,用人单位无权肆意进行调整,而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进行。而有些企业偏偏忽视员工权益,视法律为无物。近期,浩云律所代理了一起企业打着经营自主权的名义,私自对员工降薪的案件。
王某等八人2016年入职某公司,负责工地监理工作,薪酬为基本工资加提成。2019年,公司突然通知王某等八人:公司经营模式变更为“管家模式”,需要王某等八人与另外第三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且薪酬也将调整,要求王某等八人服从公司安排。王某八人在该公司工作多年,从未听过何为“管家模式”,况且还要调整薪酬等,于是坚持要求按照原先的条件继续履行合同,公司不同意,遂不再对王某等八人安排工地监理工作,导致王某八人后续无提成收入。王某八人咨询浩云律所,在沟通后,律师还查明公司不但存在私自调整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重大利益事项外,还存在克扣提成收入、未支付加班工资等事项。在和王某八人充分沟通后,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提起仲裁。
在庭审过程中,虽然对方否认存在加班、克扣提成收入、私自调整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事项,但是通过《监理岗位说明书》、《施工管理手册》、《银行流水》、《考勤表》《工资表》、《劳动合同》等证据表明,王某等八人在入职时约定是标准工时制,但是实际履行过程中却是每周工作6天,休息1天;且单位还存在延迟支付2018年7月至12月每页30%提成款的事实,遂判决单位支付加班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该条法律规定的出发点是激发企业活力,保障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制度的权利。但是该条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单方降职降薪,即使企业因经营状况和生产效益情况变化,需要对劳动者的薪资水平进行调整,也应遵循《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程序。很多企业由于本身不熟悉法律规定,甚至借着劳动者维权意识差的特点,肆意作出很多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决定。在此,浩云律所藉由该案件提醒企业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履行过程中,既要尊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也要确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切实建立平衡、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