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蔺某,于2018年1月8日入职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岗位是品牌的营销管理,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试用期每月工资20000元,但是未约定转正后的工资数额,并且在入职后没有按月按时发工资,并且就实际转正后的工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现在蔺某与其所在单位无法协商解决,欲申请仲裁,蔺某经朋友推荐来到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经过实地的走访考察后,经过我所的吴亚非律师和客户谈话了解情况并仔细分析案情后,蔺某决定委托我所的吴亚非律师以及随凯欣实习律师作为自己得代理律师。
办案经过
吴亚非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根据现有的证据材料以及分析整体的案件情况,发现本案的难点在于转正后蔺某工资的认定,但是吴律师很快找到案件的突破点,蔺某在工作期间公司只是按时发放了2018年2月份、3月份、2018年6月份的部分工资,其他月份工资至今未支付,并且双方并未有协商的证据表明工资是多个月合并支付,同时我方还有证据表明即当时的录用意向书上证明为月薪为50000元,并且通过我所吴律师的办案技巧成功使得对方掌握的证据实现举证责任倒置,而被告也无法提出证据证明原告蔺某的工资不是50000元,因此围绕转正后的月薪问题就迎刃而解,同时吴律师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条文以及相关的案例,成功的是使案件认定为蔺某的月薪是50000元。
案件结果
最后仲裁委采纳了我司观点,认定了原告转正后的工资为50000元,并且由于被告一直拖欠工资导致原告离职的情况下,是有补偿金的。
浩云律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对于案件诉讼中,律师可以运用自己的丰富经验以及办案技巧将举证责任倒置,从而使得我方的诉讼地位更加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