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与梅良新是多年的好朋友。2015年10月,梅良新找到赵云向其借款62万元,赵云问起缘由,梅良新说是为了买房,并且出示相应的合同和票据,证实其要购买长安小区某户。虽然房子登记在其妻名下,但是为了家里使用。赵云积蓄不多,梅良新又没有多余财产可以担保,赵云看在多年好友的情分上,便借其62万,随后因为梅良新说装修需要,又借了现金8万元。因为碍于面子,赵云没有写合同,也没有设定利率和还款期限。直到2017年6月,赵云需要用钱时,向梅良新多次催要借款,梅良新都找各种托辞,一再拖延。2017年10月,梅良新给赵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有梅良新由赵云处借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其中陆拾贰万元是赵云替梅良新偿还的房款。此房是长安小区XX室。其余捌万元是用于装修的现金”。梅良新在借款人处签字。有了借条,赵云才稍稍安心,但是等到17年底,梅良新还是没有还钱的意向,并且拒绝联系赵云。赵云无奈之下,去梅良新当初说要买的房子那里看看,结果房主只有一位女士,并且拒不承认向赵云借过钱。
这位女房主就是梅良新的妻子,名叫杜娟,这套房子为杜娟单独所有,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价值350万元。原来,2016年1月,梅良新和杜娟夫妻感情破裂,遂决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长安小区这套房产归杜娟所有。梅良新向赵云借钱时,明确告知是为了给杜娟买房子,但是赵云不知后来两人离婚的事。杜娟坚持认为该笔欠款是梅良新自己借的,现在已经离婚,应该由梅良新偿还。但是梅良新一个收入不高的普通人,没有大额资产,根本无从还钱。
赵云联系到浩云律所来寻求帮助,吴律师在了解案情后,分析得出这笔借款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虽然梅良新没钱,但是杜娟有资产,具备偿还能力。吴律师建议赵云依据欠条起诉梅良新和杜娟夫妻,让他们共同承担债务。在诉讼过程中,吴律师从借款的来源和用途出发,表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虽然借条产生于离婚后,但是借款事实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即使杜娟认为这笔债务自己不知情并且没有从中受益,房子只是离婚时分割所得。法官仍然采纳了吴律师的代理意见,因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司法解释没有要求承担共同债务的前提是因此获益,只要是符合正常生活需求的合法债务,并且用于家庭,都应当算作夫妻共同债务。最终法院判决杜娟和梅良新共同承担70万元欠款,杜娟为了房子不被执行,很快就偿还了赵云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