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根据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帮助他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消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而投资人的盈亏跟内幕交易是否构成因果关系呢?作为拥有监管职权的交易所,在面临因证券公司内幕交易而给投资人带来损失的情况下,需要对投资人进行赔偿吗?我们通过案例来具体分析。
【案例简介】郭某诉某证券公司、 某证券交易所、某期货交易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
原告:郭某
被告: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证券公司)
被告:某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B证券交易所)
被告:某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C期货交易所)
2013年8月,原告郭某进行了股指期货交易,但因A证券公司内部原因,导致股票市场相关指数发生了异常波动。原告指出,A证券公司存在内控不严的过错,导致当日上午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出现异常情况,因此,原告郭某主张A证券公司应对当日的交易损失进行赔偿。同时A证券公司发现失误后,进行内幕交易并对市场进行误导,导致当日下午股指期货合约涨跌幅仍处于异常状态,因此,A证券公司也应对原告当日下午的交易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原告郭某认为,被告B证券交易所、C期货交易所明知交易异常,但却未及时发布公告和警示,未履行监管职责,同时也存在误导行为,因此也应对原告的交易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2016年12月,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判决:被告A证券公司赔偿原告郭某损失人民币11280元;另外驳回原告郭某其余损失请求。
【案例解读】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作出了辩解,其中产生争议的核心内容为:首先,被告A证券公司当日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如确实构成内幕交易,该公司是否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责任;其次,被告B证券交易所、C期货交易所是否未能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是否有义务对交易异常现象进行公示并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争议问题,事实上,中国证监会已对A证券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法院也已下达了行政判决均认定,A证券公司内幕交易行为属实。但内幕交易对原告郭某的经济损失是否相关呢?基于有效市场理论,假定证券及期货市场的价格受所有投资公众可获知的公开信息的影响,而交易时不披露内幕信息,则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市场价格的真实性。因此,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即应推定会影响到投资者所投资的关联交易品种价格,进而造成投资者的损失。另外,立法禁止从事内幕交易行为,因为内幕交易会严重影响市场的公平性,也影响到投资人对整个证券市场的信赖。因此,对于A证券公司内幕交易影响到原告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认定是成立的。
针对第二个争议问题,法院认为,原告上述主张并无相应证据予以佐证。A证券公司的异常交易事件属证券市场中的小概率事件,现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则中均无此类事件发生时B证券交易所、C期货交易所应承担何种义务的规范,而民事主体因不作为导致间接侵权的,一般应以该民事主体违反其积极作为义务为前提。
《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被告A证券公司在进行内幕交易时,被告B证券交易所、C期货交易所尚无从知晓其行为原因及性质,同时也无权对证券市场主体的该类行为是否违规作出认定。无论交易所在行使其监管职权过程中作为或不作为,只要其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观恶意,则交易所不应因其自主决定的监管行为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因此,对于原告郭某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