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销售合同后对方不履行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2022-02-24

在商贸活动中,双方签订的合同如果是出自双方真实意愿表达,且条款内容不违反法律,那么双方就要积极履行合同内容。但现实中签约的一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出现违约行为,那么此时另一方该如何为何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我们通过一起浩云律师代理过的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分析。

【案情回顾】

2021 年2月 22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A公司从B公司处购买猪头白头 50000 公斤,总价款 965000元,定金 30万元,装车后付尾款,4 月底交货。签订合同当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定金 30 万元。但截止到 2021 年4月30日,B公司一直未向A公司交货。经原告多次催促,至2021年5 月底,超期1个月左右B公司也仍未予交货。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完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A公司依约先与B公司友好协商沟通合同违约赔偿相关事宜,但B公司不子配合,完全不露面。于是A公司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B公司双倍返还原告定定金共计60万元。

【浩云说法】

本案双方焦点问题在于:

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定金数额是否违法;

B公司(下称被告)是否需要向A公司(下称原告)返还双倍定金。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所以本案中双方销售合同中的30万定金明显超过标的额的20%,显然是不合法的。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定金罚则过于严厉。应注意带有预付款性质的定金仍应当履行,但由于定金属实践性合同,他方不能要求定金履行方强制交付定金,其只能以行使履行抗辩权的形式来保护自己。在适用定金罚款时,也仍只能以合同价款20%为限进行计算。

签订销售合同后对方不履行该如何维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定金数额高于合同总价款的 20%外,其他部分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價行合同义务。

本茶中,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定金,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提供货物。在原告多次催要后,于2021年5月22 日向被告提出解除合同,返还定金,但被告未同意。被告于2021年6月7日向原告提供净重为 27150.24 千克货物的提货票据。原告认为被告已经违反合同约定的净重量为5万千克 ,以及预计到货 2021 年4月中旬,交货 4月底的合同条款,故原告拒绝接收货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被告末按约定的时问向原告提供货物且在被告合理催告期内,仍未按约提供相应的数额的货物,原告有权解除《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合同定金共计 6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合同定金金领超过合同标的额的 20%,超过部分的定金数额不产生定金的效力,有效部分的定金数额为193000元,超出部分的 107000 元为预付款。被告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386000元以及返还预付款 107000 元,共计193000 元。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定金及预付款共计193000元。至此,A公司与浩云律所委托的全部事项结束,当事人对案件结果以及浩云律师的服务非常满意。

【浩云小结】

通过这起案件,大家应当注意,在签约合同时可以设置一定的违约条款,这样能够督促对方积极履行责任,也能在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如果合同内约定了违约金,也要仔细算一下违约金的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违约金过高法院将不会支持当事人合同中超出法律规定部分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