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在合同纠纷中,原告可以通过起诉被告的方式来进行维权。但很多人并不知道,被告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反诉原告。那么什么是反诉?反诉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洗面我们通过浩云律所代理过的一起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答。
【案情回顾】
原告(反诉被告):马某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
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王律师
2020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商业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房屋出租给原告,用途为商业用途,每月租金为26000元,按季度支付。原告认为:原告承租涉案房屋后,涉案房屋发生严重漏水,致使原告刚装修好的墙面被泡。原告与被告沟通修缮问题,被告拒绝承担维修费用。因正值雨季,该房屋漏水问题以及被告拒绝承担维修义务致使原告无法正常使用涉案房屋。因此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
被告李某认为,合同解除日期应为2020年8月16日,但在2020年6月28日被告收到原告单方面给自己邮寄的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双方没有办理交接,且原告单方占有使用房屋,也没又恢复原样,因此被告李某委托浩云律所代理本案,对原告马某提起反诉。
【浩云说法】
一、什么是反诉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目的是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反诉作为独立之诉,它与本诉有牵连,但又是一种新的诉讼法律关系。
提起反诉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
(2)反诉诉请应与本诉的诉请具有牵连性。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3)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4)反诉必须在本诉作出裁判前提出。
(5)反诉请求的目的是为吞并、抵销或排除本诉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可以少于等于或者大于本诉请求的范围。
二、本案争议焦点是什么
1双方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业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原告主张其承租的涉案房屋发生渗漏水,且被告不履行维修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但根据双方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存在严重的渗漏水致使原告承租涉案房屋开展经营活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在此情形下,原告于 2020 年6月28日向被告发送解除函,行使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在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原告仍应依约继续履行合同,其迟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出示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虽无根本违约行为,但原告在承租涉案房屋后确发生了渗漏水事故,被告亦存在消极应对的情形,存在履约瑕疵行为,对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关于双方的各项诉讼请求,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商业租赁合同》应手 2020年6月28日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合同应于 2020 年8月16日解除的反诉请求本院子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退还租金78000 元及物业费2999 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