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奖金能否在仲裁时提出申请,且需要有何种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案件事实:
赵某于2017年12月18日入职中国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13554.50元,且每月2日以打卡方式发放上个月工资,入职时口头承诺发放奖金给申请人。2018年5月15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此产生纠纷,赵某向西城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解除劳 动关系前加班工资以及2018年1月至5月期间的奖金360000元。
案件经过:
赵某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代理,律师根据赵某的诉求以及积极寻找有利的证据支持,赵某提交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加班的记录证明、以及与领导和人事的录音谈话,以证明仲裁的请求。浩云律师根据证据材料出具了代理意见,即单位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为申请人提供培训指导的内容,同时单位严重违反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考核时间,提前按照标准不明的所谓绩效合同进行考核,且未按照规定将考核结果提前告知赵某,剥夺了赵某申诉、复核的机会,在违反程序进行考核后,又违反法律规定未提前告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事宜。由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
案件结果:
经过浩云律师充足的证据材料的准备,经过庭前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单位在赵某人事档案转出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赵某320000万元(税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奖金是可以通过期间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