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新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向原债务的保证人主张债权?若此时保证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权呢?浩云律所就曾代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例,并为债权人挽回了千万元的损失。下面我们通过案例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李律师
被告:B公司、B公司经理康某、C公司、D公司
案外人:E公司。
E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国内运输承运协议》,约定B公司委托E公司运输货物。后经核算,B公司共拖欠运费1485万元。2015年12月E公司与四被告签订了《还款协议书》,约定B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前还清全部欠款,其余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协议生效后,各被告未归还任何款项。
2017年9月,E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B公司所欠原告的1485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原告A公司。E公司向B公司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该公司签收。随后原告多次向各被告主张归还欠款未果。于是原告委托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向被告提起诉讼。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债权转让后,担保人是否还要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被告B公司经理康某认为,原告主体不适格,债权转让对B公司及康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康某作为担保人仍应对E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非本案原告。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对于康某提出的B公司公司与E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运输合同关系的主张,A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而康某就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法院对康某的该意见不予采信。
B公司与E公司签订了《国内运输承运协议》,后B公司向E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对欠款数额进行了确认。之后,E公司与四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书》,该还款协议书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照协议约定履行。
依据《还款协议书》约定,B公司应偿还E公司欠款,康某、C公司、D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E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A公司公司,E公司向B公司寄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因此,康某关于债权转让未通知B公司,因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见,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A公司依法受让了E公司的债权,有权向四被告主张权利。结合A公司向B公司等催款的情况及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康某关于A公司公司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欠款1485万元;同时康某、C公司、D公司对原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此,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与原告的全部委托事务至此结束,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浩云小结】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过,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二是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三是主债权人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主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