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恒大被爆出债务危机,涉及恒大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也不断从业内传出。最近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代理了一起涉及恒大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并成功为当事人挽回40万元的损失。此类案件维权的要点有哪些?相关困难又该如何巧妙规避?下面我们通过这起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基本案情】
原告:(A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张律师
被告:(B公司)
本案涉及案外人:C公司
被告B公司经由中间商C公司,从A公司进货。2021年6月21日,原告从被告处得到合法背书受让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人和承兑人均为恒大旗下某关联公司,到期日为2021年7月9日,出票金额共计40万元。2021年6月17日,被告将该汇票背书装让给C公司。随后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票据到期后,原告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向承兑人请求提示支付,指令状态均显示“被银行拒绝”而无法收到相关款项。
经过长达4个月的协商,原被告均无法协商一致,于是A公司、C公司共同委托了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对此案进行了诉讼委托。律师经调查发现,被告公司因财务状况出现问题,导致汇票无法及时承兑。
【浩云说法】
案件焦点一:案由确认及原告A公司是否有票据追索权。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原告最初希望以合同纠纷为由进行起诉,但律师认为,原合同关系已结束,针对汇票无法承兑的问题,可以考虑换一种法律关系,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开展案件代理工作。现票据已经转给了A公司,因此起诉的主体应是A公司。另外,汇票承兑方为恒大关联公司,由于恒大内部存在较大资金问题,因此目前涉及恒大的案件立案存在一定难度。经律师多方协调与努力,本案成功地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案由进行了立案。
依据《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案涉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为恒大关联公司,受背书人依次为A公司、B公司、C公司,从形式上看,票据背书连续。故A公司有权以票据背书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案件焦点二:票据无法承兑该如何解决
因票据的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决定了汇票的冻结或无法支付的情况下,不能阻止汇票的继续流通,因此票据也不会因被冻结或无法支付而失去效力。
根据相关规定,持票人向前手追索的期限是拒付后6个月内。本案中,被告要求原告把汇票退回到被告的票据系统中,但由于原告已经多次提示支付,且汇票在系统中超过6个月,此时已无法退回。
律师认为,由于已经超过追索期限,再想追索汇票兑现,应该是被告向恒大相关单位追索。此时需要把汇票推给锐拓,但目前由于不能退回,因此可以以调解书的形式确立,已经向持票人履行了追索人义务,可以向承兑人履行再追索。目前,被告已经向恒大相关公司进行了追索。
案件焦点三:诉讼时效问题
本案中,原告委托浩云律师事务所时,票据追索权即将到期。但根据北京相关规定,目前涉及恒大的票据追索权纠纷的案件,应移交广东省当地法院管辖。若此时再向广东省当地法院进行立案申请,周期较长,一旦超出诉讼时效,则会给维权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经过多次与法院的沟通协商,律师更换了诉讼策略,不再向承兑人(恒大关联公司)进行起诉,而是向被告B公司进行起诉。再加上律师与原告不断协商,原告同意放弃向被告追索利息,并主动承担诉讼费共计9000余元。最后,本案在诉讼时效到期前,成功地在北京法院进行了立案。
【案件结果】
经过调解,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从案件开始代理到最后被告实际付款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原告A公司对案件结果表示非常慢满意。
【浩云小结】
票据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表现为,持票人的提示请求受到拒绝,包括提示承兑受到拒绝和提示付款受到拒绝。构成追索权的拒绝应符合:(1)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2)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3)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如果大家在商业活动中遭遇类似的票据追索权纠纷的问题,可以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维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