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已过时效,债权人能否继续主张抵销债权呢?
发布时间:
2022-12-13

双方当事人的债务都已经到约定还款期限,此时就属于法律规定的形成抵销权的条件之一。在双方债权都处于可履行状态时,双方的债务都到期的条件也就成立了,即使此后抵销权行使时主动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也不影响该条件的成立。因被动债权时效的抗辩当事人可以自主放弃。作为形成权,抵销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法律并未对法定抵销权的行使设置除斥期间,在法定抵销权已经有效成立的情况下,综合多种因素等因素,法院一般应认可抵销的效力。

案情简介

源公司与悦公司协商投资合作事宜。悦公司向源公司账户汇入投资款2800万元,后源公司于10月26日退还悦公司投资款800万元。12月16日,源昌公司在二审过程中,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清单中写明,源公司通过侯某、源城建公司、明公司等账户汇款合计1905万元给悦公司,连同源公司支付悦公司的其他款项,合计共支付2000万元,源公司对悦公司享有2000万元债权。12月29日,海南高院判决源公司向悦公司支付2000万元及利息。

债权已过时效,债权人能否继续主张抵销债权呢?

最高院裁判意见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1.源公司对悦公司的债权数额应如何认定;2.源公司请求确认债权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3.源公司能否主张与悦公司债务抵销。

关于源公司抵销权形成的问题

法定抵销权作为形成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可产生。其中合同法规定了法定抵销权的形成条件,即当事人双方都有相互到期的债务,这种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和对方的债务进行抵销,但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除外。

综上,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在源公司对悦公司享有的2000万元委托费用债权的诉讼时效到期前,源公司与悦公司已经相互负有到期的金钱债务,此时具备法定的抵销要件。源公司抵销权成立。另外源公司一审请求确认其有权与悦公司等额抵销金钱债权,再审请求确认双方互负2000万元的债务已抵销,二者不同。但鉴于源公司有权进行抵销,且已在一审中以告知举证证明目的的方式向悦公司发出了抵销通知,确已发生抵销效力。因此,源公司一审诉请与再审请求虽略有不同,但不影响本案实体裁判结果,悦公司以源公司再审请求超出一审请求为由要求源公司另行起诉,不予支持。

浩云债务债权律师认为:诉讼时效主要为了防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那么结合时效立法目的分析,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可以主张抵销权的,这样更加有利于维护和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