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后卖家提出涨价,此时该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2022-03-11

近年来,国内楼市行情波动较大,很多地方甚至出现“一天一价”的现象。有些二手房卖家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当地房价又有了新的变动,于是又向购房人要求提出家长,否则就不配合过户。那么遇到此类问题该如何维权?下面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吴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金某

2017年1月19日,经中介介绍,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自愿将某房屋出售给原告,总价款14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850000元,被告也将标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

2017年底,原告获知被告已办理完毕标的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原告即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却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原告增加购房款40000元,在原告不同意增加的情况下,被告即拒绝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经原告多次协商,被告仍拒绝配合。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手房交易后卖家提出涨价,此时该如何维权?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被告认为,合同约定后,自己及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收到了中介支付的850000元,自己多次询问中介与原告的关系及款项的性质,并要求中介出具委托书或相关证明材料。但中介一直未提供,多次联系均未果。直到突然收到起诉书副本等材料,方知被诉。因原告迟迟未能依约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自己依法享有解除权。同时,被告也向原告提起了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刘某与金某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根据双方约定,原、被告应于房屋产权证下发之后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过户完毕后当日刘某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被告金某剩余购房款60000元。现因金某已经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备办理过户的条件,金某应该协助刘某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同时刘某应将余款60000元支付给金某。

关于刘某主张违约金及律师费等损失的问题。因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金某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对此情况刘某是明知的,后又遇当地出台了一系列的限购政策,金某认为根据新的限购政策刘某已不具备购房资格,双方在咨询及沟通过程中延误了合同的签订,导致双方未能及时完成房产的过户手续,且双方并无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时间,考虑到原告一直居住房屋,尚有尾款60万元未予支付,并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失。因此对原告刘某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金某提出反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问题。因其针对反诉请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存在违约行为,且不能证明刘某不具备购房资格,因此合同可以继续履行。

【案件结果】

经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30日内配合原告对涉案房屋办理过户手续。同时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至此,原告长达4年的房屋买卖纠纷顺利解决,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浩云小结】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里是有明确价款的,卖家随意涨价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此时大家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否则可以委托律师对其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