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数多,劳动者之间、劳动者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就较为复杂,总的案件标的比较大,因此如果劳动者自己维权会非常困难,稍有不慎还要起诉上诉,消耗巨大的时间以及金钱。
所谓集体劳动争议是指有共同理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10人以上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特别程序。通常就是一家企业做出了一个或者数个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行为,对自己的数个职工产生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职工们都要通过司法途径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务中,由于集体案例难以操作,劳动者们如果不经悉知相关法律的专业律师协助,很难自己解决纠纷。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不仅需要代理 人对每一个劳动者有具体的了解,还要求劳动者之间达成协议,同意集体诉讼。
这类案件的难度高,相关案例经验的分享比较少见。我们律所代理了一起17位劳动者的集体劳动纠纷,我们可以根据案例进一步了解集体劳动纠纷维权。
混凝土公司拖欠运输司机们的工资,不付加班费
2017年北京市古云混凝土公司(化名)由于北京市环境治理要求业务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已经从当年9月26日开始拖欠工资,到11月27日拖欠了两个月的工资。这种情况下,古云公司跟17位罐车司机协商安置事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17位当事人已经两个月没有收入了,万般无奈除了法律途径没有别的办法,然后一起委托浩云律所劳动律师团队吴涛律师作为代理人,寻求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解决这个纠纷。
17位当事人的情况有相同的地方,又有不同的地方。相同的部分是古云混凝土公司都拖欠他们9月26日至11月27日的工资,并且都没有给他们买社保。但是不同的地方就很复杂,比如各不相同的入职时间,带薪年休假天数,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标准,加班情况,以及各自是否有自己应该提供的相应证据等等。代理过程中,吴涛律师和17位当事人一一沟通了解他们的具体情况,然后根据他们各自的情况制定针对性的策略,帮助他们收集整理证据,拟定劳动仲裁申请书。2017年12月1日,17位当事人在吴律师的协助下,向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仲裁裁决不理想,立即起诉,努力维护劳动者们的合法权益
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仲争议裁委员会做出了裁决,然而,仲裁只支持了当事人们的部分仲裁请求。17个人,累计仲裁裁决工资数额169778.2元,其中最少的一个只有497.8元。
17个罐车司机非常不满,吴涛律师也认为仲裁裁决非常不合理,于是征得被代理人同意后,立即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提交了起诉状。
最终,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组织的调解下结案,调解书上支持了17个罐车司机累计551911元的赔偿请求,相较仲裁裁决多出将近40万元。那位在仲裁裁决书中只有497.8元赔偿款的司机,在调解书上也被支持了24381元。罐车司机们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集体劳动纠纷聘请律师的重要性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标的额普遍比较高,但是拆分来看,平均到每个人身上不是很大,但是涉及法律关系复杂,处理难度大,如果每个需要维权的劳动者分别委托律师的话,会浪费一些不必要的金钱。
由于劳动者属于弱势的一方,相关的证据多数掌握在用人单位手里,用人单位拒绝提供,造成了劳动者举证不能,从而败诉的很多。
同时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同一问题,不同时期又有不同的政策法规规定,因而适用起来存在相当大的难度。
另外,假如各个当事人各自委托律师,成本上又是极大的浪费,而且仲裁庭或者法院分别审理这些案件,也是对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
以本案为例,17个当事人各自的赔偿数额相较于普通民事纠纷不算很大,在两三万左右。然而,各自的情况又不尽相同,如果没有在律师的帮助下各自处理,很难搜集充足的证据。吴律师为17为罐车司机准备申请材料,充实材料内容,为当事人们严格把关,避免出现不利于当事人的内容。审理过程中,任何一句话都可能影响最后的裁决结果,吴律师凭借谨慎的话语和深厚的法律储备,为当事人据理力争。即使本案中的仲裁委也没有完全认定相关事实,没有支持罐车司机们的大部分仲裁请求,吴律师又立即着手为罐车司机们准备诉讼,誓为他们争取到一个满意的结果。从诉讼到仲裁并不是一个简单的过渡,需要严格谨慎的准备,否则一旦败诉,不论时间还是金钱都有相当的损失。后来,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17位罐车司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比较充分的支持。
相关法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