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是否还能索要工程款?
发布时间:
2022-10-14

重庆某公司与重庆装饰装修公司签订安装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工期、付款方式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工程竣工后,重庆某公司发现施工方不具备相关资质且对施工质量不满意,拒付工程款。重庆装饰装修公司诉至法院索要工程款,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重庆装饰装修公司不具备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的资质,故涉案合同无效。但是,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合同无效的过错在于对方,故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无效具有同等过错。涉案工程已完工并验收合格,本案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由重庆某公司支付工程款。

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比如违法发包、非法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情形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低于成本价中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的等待。那么合同无效后,对于后续双方的义务该如何认定呢?建筑工程知名律师分析和一般合同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司法实践对待此类无效合同时一般按照“无效认定,有效处理”的原则来处理。

一、工程验收合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程验收合格后可以索要工程款,但是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只是实施了施工行为就可以主张工程款,其前提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工程验收不合格经维修后合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工程验收虽然不合格,但是经过修复后达到合格标准,那么是可以索要工程款的。但是如果工程质量虽然合格但是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是否还能索要工程款?

三、工程验收不合格经维修后仍不合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验收合格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如果验收不合格且经过维修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那么发包人是可以拒付工程款的。

四、工程未验收,但是发包人已经投入使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根据司法实践,工程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但是发包人已实际使用的,视为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此时,发包方不得以工程未经验收而拒付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