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向破产债务人抵销债务?
发布时间:
2023-02-06

日常生活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根据《合同法》关于抵销权的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债务抵销。然而在破产程序中,一方当事人是否还是可以随意的主张债务抵销呢?

破产程序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一个破产案件可能会牵涉出上百件普通诉讼案件,由此会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优势地位而损害其它债权人的利益,抵销权的行使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除斥债权不得抵销

除斥债权,是指因特定原因被排斥于破产程序外,不得作为破产债权从破产财产中受偿的债权。通常除斥债权的范围包括破产债权在破产宣告后产生的利息、债权人个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罚款、罚金等,从时间上看除斥债权均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后。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除斥债权不得抵销,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债权人以这种方式而获得全额清偿的不公平结果,使其它债权人利益受损。

债权人能否向破产债务人抵销债务?

二、恶意取得的债权或负债不能抵销

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及《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禁止恶意取得的债权或负债抵销,是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了优先或全额清偿或免除免除第三人的偿债义务,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三、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形成的债务不得抵销

一些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大股东为了追求私利而滥用股东权利,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这种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规制。

《企业破产法》及其相关规定之所以对债务抵销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一方面是为了避免他人通过债务抵销的方式恶意逃债或在同类债权人享受的权益之外谋取不当利益进而变相的个别受偿;另一方面更是从兼顾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在法定限度内保护诚实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