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参与股票索赔的股民在拿到判决书时,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在判决书上为什么只判决上市公司赔偿投资者部分损失而不是全部损失呢?”例如“顺灏股份索赔案”,上海判决赔偿80%的损失;“金亚科技索赔案”,法院判决赔偿12%的损失。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未能让上市公司赔偿股民的全额损失的理由便是“系统风险”。那么什么是系统风险,对获赔又有怎样的影响呢?
北京律师: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系统风险需股民承担。例如“汪雅洪与钱永耀、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院认为:“无论是系统风险还是其他因素,均应是指对证券市场产生普遍影响的风险因素、对证券市场所有的股票价格产生影响,且这种影响为个别企业或行业所不能控制,是整个市场或者市场某个领域的所有参与者所共同面临的,投资人亦无法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而投资者发生的该部分损失不应由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
系统风险包括金融政策以及突发性的政治事件,比如2001年到2005年我国股票市场长达五年的大熊市、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及其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2008年汶川地震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创伤、欧洲债务危机、国内紧缩性的货币政策或行业政策调控等等。例如在“莫小连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失除了虚假陈述原因之外,美国次贷危机引起国内外经济金融市场的动荡和萧条、国家实行的货币从紧政策也是导致我国A股市场下跌的重要原因。
在实践中,虽然法院一致认为系统风险需要股民承担,但是对于系统风险如何计算各地法院却并不一致,大体来说其认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法院酌情认定。
酌情认定,顾名思义便是由人民法院结合证券市场的大盘各种情况自行酌情认定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存在的比例,这种方法比较简单粗暴,完全凭借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来予以认定。
例如在“许启强与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炒股损失除了被告虚假陈述原因之外,原告在2011年购买宁波富邦股票时,该股票经过了前期大幅拉升,正处于历史高位,原告此时购入该股票本身也具备较大的投资风险。本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差额损失承担20%的责任。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都是由法院来直接酌定的。如大连控股索赔案、超华科技索赔案、大智慧索赔案、振兴生化索赔案等,该方式虽然因为简单而提高审判效率,但是很难让起诉索赔的股民信服。
二、比例计算法。
比例计算法是法院以相关指数及案涉个股的涨跌幅度为基本素材,对系统风险比例进行更加科学的计算方法,比较常见的有指数计算法、指数个股比较法等。例如“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建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上诉案”中,法院确定以深成指数作为参数,系统风险=卖出时的深成指数/买入时的平均深成指数。再比如“刘玉华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系统风险=证券买入卖出或暂停上市日期间指数加权平均跌幅/证券买入卖出或暂停上市日期间股价加权平均跌幅。
除此之外,还有法院为保障数据的多元化,将大盘指数、行业指数等多项指数的变动幅度与个股变动幅度之比分别计算后,再对得出的各项结果进行算数平均,以求比例计算的精准和公正。例如,在“曹占文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法院将深证综指跌幅8.18%、深证成指跌幅8.28%、中小板指跌幅9.17%、医药板指跌幅8.58%、紫鑫药业跌幅24.77%统统考虑进去,得出系统风险=(8.18%+8.28%+9.17%+8.58%)÷4÷24.77%=35%。
三、委托第三方机构认定。
除了法院自己具体认定系统风险之外,委托专业性强的第三方机构来认定也是一个不错的方法。例如“任志惠与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法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予以测算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并采纳;再比如方正科技索赔案中,上海金融法院也委托了“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予以了认定。
这种方法一方面缩减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审判效率,另一方面兼顾公平,已经成为一种新的趋势,相信以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将采用这一方式来认定系统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