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能与两个用人单位同时保持劳动关系吗?
可以,法律上不禁止
但签订劳动合同后,单位的工作不能影响原单位的工作,否则单位可以解雇,没有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有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拒绝改正的;
(五)劳动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无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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