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债务由公司自己的财产承担,而公司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这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股东还需要对公司债务负责。那么,公司起诉股东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一、公司起诉股东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有多长?
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
公司法人独立性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建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然而,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主导地位,从事各种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和公司债权人之间造成了明显的利益失衡。因此,只有股东在一定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产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谓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称为英美法律部门“揭开公司面纱”。《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按照该规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应满足以下条件:
(1)股东实施不当使用或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成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实践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一组,两个品牌”、财产混合、业务混合、利用同一资产设立多家公司、转让资产、空壳运营等。
(2)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被滥用的客观标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由债权人启动,只有当债权人的损害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启动。而何谓“严重损害”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自由裁量权的不确定条款,应当根据债权人提供的证据综合确定。
(3)滥用公司人格与损害债权人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债权人必须证明自己因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而受到损害。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是确定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原则。虽然公司人格被否定后,责任不是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但主观过错仍然是承担这一责任的必要条件。
(5)实践中,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追究股东责任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仅是在个案情形下否认法人的人格,直接追究股东的责任,而不是对法人人格的根本否认,在个案之外,仍应认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在出现法人人格否认情形时,并不是公司的所有股东均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而仅仅是追究实施了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主要是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对于没有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实践中多为中小股东,无须承担责任。三是股东对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并不排除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意味着公司责任完全转化为股东责任。股东所承担的连带责任性质应为补充连带责任,即应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只有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方才由股东承担责任。四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债权应不亨有抵销权。在公司破产清算时,该股东也不应亨有别除权和优先权。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内容,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因此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事实上,不仅股东可能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公司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也可能负责。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