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是以被告人为媒介的两种法律关系.两起诉讼一起审理。因此,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仅要正确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要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的,.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被告持有“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抵触情绪。二是被告人或家属转移.隐藏.变卖.挥霍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第三,被告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进行监改造,限制人身自由,使民事赔偿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因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中,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有利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赔偿判决的顺利执行,有效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采用诉讼保全条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分析,大致有两种常见类型。一种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民主权利,另一种是侵犯公私财产罪。这两种类型是支付财产.履行某种行为的内容。
2.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适用诉讼保全应注意的问题
提出诉讼保全的当事人必须认真审查。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包括被害人或者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当首先审查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案件是否属于法院管辖或者审理案件中的诉讼参与人。非诉讼参与人提出诉讼保全的,不予受理。其次,应当审查申请内容,请求诉讼保全。.数量.价格和地点。申请人口头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件,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人民法院只有经过审判,才能查明案件事实,判决被告是有罪还是无罪,从而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完全有必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当然,对事实很清楚.证据完全适用于简单程序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需要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此外,担保主要采用财产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产金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