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罪,逃避应纳税额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逃避应纳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量刑不同,但简单地说,个人走私货物数额达到5万元,构成走私货物罪。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认定金额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走私普通货物、货物、偷逃应纳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逃避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视为“逃避应纳税额巨大”偷逃应纳税额超过250万元的,应认定为“逃税额特别大”。
走私普通货物、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纳税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视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纳税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的,应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
(四)教唆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
(五)聚众阻挠缉私。
因此,可以看出,只要普通货物的走私可以因数额不同而进行不同的量刑,但无论数额是否符合量刑标准,我们都不应该有走私货物的想法。
二、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特点是什么?
1.侵权对象是国家对普通货物和货物进出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违反海关监督检查制度,逃避应缴关税是走私普通货物和货物犯罪的特点。
2.客观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货物,逃避大量关税。
普通货物、物品,是指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珍稀植物及其产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外的物品、物品,包括限制进出口的避大量关税是指刑法第十五十三条规定的普通货物的走私,货物罪的起点是逃避应纳税款5万元以上。此外,以下行为还构成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罪或者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罪:
(1)未经海关许可和应纳税额,擅自加工、组装、补偿贸易原材料、零部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中国销售;
(2)未经海关许可和应纳税额,擅自在中国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进口货物、货物;
(3)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货物数量较大;
(4)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销售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货物,数额较大,无合法证明。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逃避关税的目的。
与走私普通货物、货物罪的罪犯一起,为他们提供贷款、资金、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为他们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普通货物、货物罪的共犯。
单位犯本罪的,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