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22-08-02

  项目合同发生争议后,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但要签订和解协议,也可以请第三方机构或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争议,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一、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工程合同纠纷?


  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仲裁或诉讼解决。即发生工程合同纠纷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2)第三人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居中调解;


  (3)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人民法院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十年以上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期。


  二、未备案建设工程合同的后果是什么?


  备案不是有效的强制性规定,不备案的合同仍然可以是有效的合同。


  对于通过招标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投标人中标之日起已成立。法律没有规定只有在注册后才能生效。这是国家政府行政部门为严格管理和监督建设工程合同而采取的行政管理办法。


  建立这种备案制度并不意味着中标合同必须经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生效,而是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因此,合同中标后立即成立并生效。双方享有合同权利,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发包人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建筑公司,属于违约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诉讼主体如何确定?


  1.建设单位内部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职能部门或者下属机构签订的建设合同,发生争议后,应当以建设单位为主体,起诉或者应诉。


  2.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工程处.工区.项目经理部.施工队等)签订的施工合同,争议发生后,一般以分支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如果分支机构没有独立财产,则应增加施工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人。


  3.借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他人名义签订的建筑合同,涉及诉讼后,借款人和贷款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


  4.共同承包或者共同承包的建设工程发生争议后,以共同承包人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者应诉;共同承包人组成合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以合资企业为主体。两个以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建设项目,对合作建设项目享有共同权益的,合作方因与承包人签订建设项目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其他合作建设方应当列为共同原件.被告。


  5.对于实施总分包办法的建设项目,因分包工程发生争议后,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作为共同诉讼人起诉或应诉;分包商起诉总承包商的,以分包合同主体为诉讼主体,是否将建设单位列为第三方,视情况而定。


  如果在项目合同中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项目合同是否备案不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备案不是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如果合同标的物发生争议,问题不能按照本合同的条款解决。备案合同的标的是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结算工程款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