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动产物权有四种方式,即实际交付、简单交付、占有变更和指示交付。确认动产物权时容易发生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说明诉讼请求,支付诉讼费用。
一.动产物权的交付方式有哪些?
1.实际交付。是指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给对方当事人
2.简单交付。是指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借款等方式实际占有动产的,在物权变更达成协议时,视为交付。
3.占有变更。即动产物权转让与受让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当物权转让达成协议时,视为交付,受让人间接占有。
4.指示交付。即当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受让人,而不是交付。
动产物权是以物质状态为标准对物权进行分类的。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交通工龄抵押).动产质权.留置权等都是动产物权。
二.物权确认纠纷的典型形式是什么?
物权确认纠纷是指物权的成立.由内容和物权所有权引起的争议在诉讼中称为确认诉讼。确认诉讼只能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并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同时,确认诉讼是其他相关诉讼的前提.在确定内容和物权所有权之前,无法进行其他相关诉讼。物权确认诉讼包括所有权确认诉讼.用益物权确认诉讼和担保物权确认诉讼。
适用物权确认纠纷的原因主要是行政机关确认以外的物权确认纠纷,主要是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纠纷,还包括土地以外的动产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确认纠纷。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现行法律,对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由行政机关确认,而不是通过诉讼解决。
(1)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标的物所有权而建立的纠纷.民事纠纷的内容和归属。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是指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引起的民事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是指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和效力顺序引起的民事纠纷。
动产物权变更的公示方式是交付,交付是指转让标的物的占有。物权确认纠纷只能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物权的成立和内容引起的纠纷是物权确认纠纷。根据规定,物权确认纠纷有三种形式:所有权确认纠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物权确认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