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软件作权保护期限的截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软件的作权保护期限如下:
第十四条软件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成。
自然人软件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死亡后50年,截至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至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至软件首次发布后第50年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布的,本条例不予保护。
第十五条软件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作权保护期内,软件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件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或者终止后,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享有;未承担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软件盗版侵权的调查取证方法。
1、公证取证方式由权利人和公证机关工作人员作为买方购买盗版软件,并对所购软件进行封存,并对整个购买过程进行公证。这种公证,在民事侵权诉讼中,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一般可以确认。在软件侵权的公证取证中,应当注意的是,由于计算机软件不同于其他侵权,有时通过拍照、复制等公证保全方式无法达到证据的证明力。因此,在计算机侵权取证中,应尽量聘请专家或专业的计算机软件侵权律师参与取证,增加证据的证明力;
2、通过行政执法手段确定侵权行为。在公证机关工作人员不能进入的侵权场所,不能通过公证收集证据。此时,侵权场所可以通过版权局进行调查和处罚。对行政执法机关认定的侵权行为,法院没有相反证据直接认定;
3、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但申请证据保全一般应当提供侵权存在的初步信息,否则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目前,我国对软件作权的保护仍有期限,一般为50年,但根据作权人主体身份的不同,实际保护期限的截止点也不同。现在,软件作权的权利人更多的是企业法人。当企业不可避免地遇到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时,如何正确证明已成为诉讼胜败的关键点。在涉及侵权事实的证据中,相对困难。由于一般侵权不在企业控制范围内,企业没有相应的适当途径进入侵权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