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的作权归属由合作伙伴共同享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拒绝拥有作权。所有作者都享有平等的作权。如果一方可以放弃作权,另一方可以申请作权。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属于谁?
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属于谁?
共同作品的着作权由合作伙伴共同享有,合作伙伴共同承担义务。每个合作伙伴的着作权和作品的整体,每个合作伙伴的着作权是平等的(平等不是平等的,所以合作伙伴可以约定他们享有的份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他们认为份额是平等的)。
根据我国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共同作品作者的内部关系不能分开使用,如果合作作者不能就作权行使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不能因为没有正当理由阻止他人行使。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能分开使用的,由各方合作伙伴共同享有,协商一致行使;如果协商不能一致,没有正当理由,除转让外,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其他权利行使,但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伙伴。
也就是说,合作作品是两个以上作者的作品,而不是两个以上作权人的作品。如何确定合作作品的作权归属,本质上是混淆了作者和作权人,从而混淆了合作作品和共有作权。一般来说,作者是作权的基本主体,是作权的第一所有者,其例外情况应以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为限。
共同作品的着作权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
协商原则。行使作权必须经过所有作者的协商和协商。
共同作品经全体作者授权,可由其中一人或多人行使,但不得损害作品的整体着作权和其它作者的权利。
允许有条件的单方面行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单方面行使共同作品的着作权。第一种情况是其他合作伙伴的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使用权和奖励权应根据继承法转移。但由于版权保护,其他作者应单独行使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死者的继承人或遗赠人不得干涉。第二种情况是合作伙伴之间的谈判失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允许有正当理由的一方行使作权,其他一方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止。
显然,一个人不能享有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的作权。在司法实践中,共同创作的作者往往会因利益分配不均而产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并签订协议进行处理,一方可以获得作权,另一方可以得到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