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中的四种效力分别是什么?
合同效力可以分为四类,包括有效合同,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和无效合同(这里所说的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确定的、开始的、永久的无效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有效的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
法律依据:
第五百零二条《民法典》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等手续的,按照其规定办理。未办理审批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履行审批等义务条款及相关条款的有效性。申请审批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反义务的责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前款规定应当办理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手续。
二、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况有几种?
1、自然终止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最常见、最基本的原因就是这样。
2、由于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支付义务而终止
这种情况是指保险人履行赔偿或支付全部保险金的义务后,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将被终止,即使保险期限尚未到期,合同也将被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
这种情况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不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使合同终止。
4、由于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这种情况是指非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丢失,保险标的实际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比如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死于疾病,就属于这种情况。
5、因解除而终止
终止是指合同一方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按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