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隐名和显名股东的规定是什么?
隐名和显名股东的规定是根据实际出资对股东进行分类的类型。隐名股东是指以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以避免法律或者出于其他原因。
显名股东是指在公司隐名投资过程中,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出资、登记隐名股东的一方。
在法律实践中,确定知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实际投资;二是不存在逃避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如利用国家对某些特殊群体的优惠政策,避免法律对主体的限制。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单。记录在股东名单上的股东,可以按照股东名单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未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与第三人对抗。
二、如何确定隐名股东的身份?
1、与著名股东达成协议
虽然该协议对公司没有约束力,但它在隐藏股东和著名股东之间仍然有效。它不仅是隐藏股东约束著名股东的基础,也是证明隐藏股东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
2、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一些隐藏的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完全由著名的股东负责,而另一些股东则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股东的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区性质,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者是谁。隐藏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行使股东的权利,是公司和其他股东知道和承认隐藏投资行为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法院将隐藏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藏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3、无违法行为
中国的法律法规限制了某些行业和企业的股东身份。例如,外国自然人不得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在实践中,有些人通过隐性投资参与合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隐性股东向法院提起确认诉讼,他们将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隐性股东和著名股东将承担更大的风险。
在现实生活中,目前我国对公司股东的出资要求非常明确。现在不需要实际支付出资资本到位,但在后续经营过程中,必须逐步实际支付出资,但部分股东以他人名义出资,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隐名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