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被不当减少,从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债权保全制度对于债权的实现至关重要。那么,合同债权保全制度包括哪些方面呢?
一、合同债权保全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自己的债权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保护自己的债权,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根据相对权原则,合同债务只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确认债权对第三方产生效力,即债权的外部效力。这种效力主要表现在保护债权方面。
合同债权保全是法律的一种制度,旨在防止因债务人行为导致债权人权益受损。它也可以被称为合同保全。这个制度的作用是让债权人有权利撤销或代为行使债务人或第三方未履行到期债权的行为,以保护他们的合同债权在未来得到实现。债权保全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代位权和撤销权。它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其实现合同债权。
二、合同债权保全的主要特点如下:
1.债权保全是合同效力在对外实施时的表现。然而,该制度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债务相对性规则。根据债务相对性和合同相对性原则,债权主要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与第三方实行一定行为,导致债务人用于承担责任的财产减少或不增加,从而使得债权难以实现。此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法律允许其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涉及到与债务关系外的第三方,并对其产生法律拘束力。这显示出债务保全是合同效力在对外实施时的体现。然而,债务相对性仍然存在于债务保全中。例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不能要求第三方(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其履行义务,而是要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因为债权人与第三方之间并不存在债务关系。
2.保全债权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两种,分别是确认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这两种权利在保全债权方面的功能略有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称保护债务人的财产。而撤销权的行使则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全的目的是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债务人的财产,以防止因为债务人的财产被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带来损害。由于法律赋予债权人享有撤销权和代位权,扩大了债权的权能,使债权不仅具有请求权,而且还具有保全权和其他权能(比如解除权)。因此,保全权能的出现使得债权和请求权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
3.债权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期内。也就是说,在合同生效后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不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当处分其财产,同时对债权造成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在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也可以采取此措施。因此,保全措施的使用并不必然与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是否实际履行义务有关。但是,如果合同未生效或被宣布无效、解除或被撤销,债权人将没有任何基础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
4.债权保全的目的在于保护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合同生效后,除了针对某些债权人没有担保物权的情况外,债务人所有财产都应该用于确保债权人能够实现其债权。换言之,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应该成为其清偿合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财产,也就是所谓的“责任财产”。责任财产不仅为某一债权人提供担保,还应成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担保。因此,责任财产的增减对于债权的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只要债务人实施了不当处置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无论合同规定的期限是否已到或债务人是否实际违反合同,债权人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债权保全措施在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具有不同于债权担保、债务不履行责任等制度的特点。
虽然《民法典》规定了担保和民事责任制度,但并未涉及债务保全制度。此前,有关合同立法也未对此作出规定。然而,债务保全制度具有独特功能,是担保和民事责任制度所不具备的。因此,《民法典》制定时参考了大陆法系民法的债务保全立法经验,并规定了合同中债权保全制度。建立和完善这一制度,对完善合同债务体系和内容,健全市场经济法律规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债权保全制度分为代位权和撤销权两方面。另外,合同债权只限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如有任何问题,请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