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时,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条款并续订,否则劳动者不同意续订,那么用人单位在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
1、如果公司维持或提高了劳动合同中规定的条件(如工资待遇等),并且想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则在终止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公司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降低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例如工资待遇等,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公司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3、当公司或劳动者一方或双方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经济补偿。
在此基础上,第四十七条还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员工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年限,依据固定标准和方法递增到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金,给予被解雇的员工。
1、劳动者的年限决定了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每满一年工作,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给劳动者。
2、如果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将计算为一年的工作时间;如果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则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3、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用人单位需要向该劳动者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能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的12个月中,劳动者的平均工资。
一般而言,如果雇主或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雇主需要支付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即雇主希望续订劳动合同并维持或提高合同条款,但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况下,雇主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