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是人们生活中的大事,面对着居高不下的房价,很多家庭举全家之力才能帮子女凑齐首付的钱。因此,在买房的过程中出现问题,将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非常大的影响。最近有粉丝反映,自己买房后,在与开发商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这也导致自己无法按时收房。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除了要求开发商维修房屋,还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逾期赔偿吗?下面我们通过真实案例,来和大家聊聊这个问题。
【案情概况】
周某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A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住宅一套,并约定在指定日期前将该套住宅交付周某使用。但周某在交房过程中发现:厨房下水管、阳台以及次卧等区域出现渗水情况。遂将这些问题记载在住宅交付验收清单的“验收意见”一栏中, 并在“验收意见”这栏中记载有“待处理好后再交房,其他验房步骤下次再验”,周某在业主签名处签名。 后经多次验收与维修,周某认可该住宅房屋已不存在渗水问题,但A公司要求周某支付原交付日期至当前的物业费,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因此未完成交房手续。
于是周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要求被告A公司尽快为原告周某办理交房手续;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赔偿;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权属证书的违约金;要求A公司承担诉讼费。
【浩云说法】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九条约定被告A公司应当在原约定日期前将符合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周某使用。
第十二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被告应当书面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被告应当出示合同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原告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被告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的,被告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被告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A公司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附件九明确约定除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以外的质量瑕疵, 被告根据法律法规及《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原告周某不能拒绝接受房屋交付,被告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
法院认为,该合同中的备案内容并不包括附件九,且附件九中关于被告不承担逾期交付责任的内容约定系被告方提供的免除责任条款,被告虽在附件九文首作出特别提示,但特别提示内容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特别提醒,应当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原、被告仅是对交房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做出了约定,原告并未作出放弃向被告主张逾期交房责任的意思表示,且质量问题的修复所需要的时间导致原告无法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内取得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完全系被告过错,被告无须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
经审理,法院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房屋以及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并支付原告已付购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浩云小结】
购房时开发商没有按时交房的,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经济赔偿。而违约金的数额,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来计算,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但是合同上的违约金比例并不是固定不变的,也可以按照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