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我国,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本身也法律的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得拒绝签订劳动合同。
但在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并没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与劳动者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依旧照常给员工发工资,缴纳社保。那这时候员工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如果员工无故遭遇开除,是否能得到赔偿?
【案例回顾】
于某到A公司工作,担任重工事业部质检部长职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入职后A公司正常为于某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但自2020年1月起,单位停止发放工资,当年5月于某从单位离职。
随后于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于是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公司赔偿解除合同补偿金并给付未发放的工资。
【浩云说法】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这也是对于当事人上诉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重要的前提条件。
A公司认为:自己与于某属于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关系,依据约定,由A公司为于某团队成员代扣代缴保险和代发工资,费用由于某团队承担,因此不应支付劳动关系项下的款项。
关于于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法院认为,本案中,于某与A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书》,但于某的实际工作单位为A公司,且一直为于毅发放工资并为于某缴纳社会保险,虽A公司辩称于某所在的团队系与A公司合作关系,自负盈亏,但该问题系A公司内部管理方式的内容亦未举证证明,因此A公司为实际用工单位。
此外,对于于某要求A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上诉请求,《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
(一)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法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于某因A公司自2020年1月起不再给于某发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因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是应当给予于某经济补偿金。
最后,一审法院认定于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处A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和未支付工资。A公司不服继续上诉,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浩云小结】
现实中,我们会接到各种劳动争议的咨询,其中对于没跟单位签劳动合同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尤为常见。通过这一案例,大家可以明确,即便没有签合同,但只要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法院还是会认定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当用人单位侵害了自己合法权益时,不要害怕,更不要因为没签合同就放弃了维权。如果自己不知道该怎么解决,可以寻求专业的律师来帮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