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
2023-07-05

大家在生活中一定会经常听到《劳动法》或是《劳动合同法》,特别是在律师分析劳动纠纷问题时,经常会拿这两部法律进行解读。但很多人却不知道这两部法律有什么区别,下面我们从内容的角度,为大家整理了这两部法律之间比较有代表性的区别,如果大家在工作中遭遇了用人单位的侵权,可以快速通过这两部法律找到对应的条款和解决办法。

一、关于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在《劳动合同法》中,对于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

此外,《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二、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当中需要写明的条款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方面,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三项条款;在约定条款方面,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试用期、培训、商业秘密以及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具体内容。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有什么区别?

三、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与合同期的关系重新作了规范:

1、增加了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工资报酬的最低保护线;

2、规定对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增加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合同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的程序。

四、关于劳动者单方面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在《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以下规定:在试用期内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规章制度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等4类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同时还把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由“随时通知”改为“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增加了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也不需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此外,《劳动合同法》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变更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以满足用人单位工作交接的需要。

五、关于用人单位单方面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中,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则把劳动纪律并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增加了对保持双重以上劳动关系且情节严重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等两种情形。

六、关于代通知金

根据《劳动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在《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代通知金制度,即用人单位以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形式代替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

七、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劳动法》中规定以下几种情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包括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预防性保护和对在本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老职工的保护。

八、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中取消了劳动合同的约定终止,即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即使约定也无效。劳动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现而终止。另外,它规定根据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消失等情况,增加了五种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情形。

九、关于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新增加了关于劳务派遣的内容,比如: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等等。

【浩云小结】

《劳动合同法》就是《劳动法》的子法之一,它与《劳动法》构成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关系。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两部法律如果出现了法律冲突,应该采用新法取代旧法的方式去解决这个冲突。而经过前面的介绍大家不难发现,《劳动合同法》从内容上来看,在条款上与《劳动法》存在较大不同,尤其是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规定,以及劳动关系的双方的权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加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