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白合同”中如何计算工程价款
发布时间:
2022-10-18

“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即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分别订立两份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其中一份是根据招投标文件签订并备案的中标合同,即“白合同”;而另一份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合同,即“黑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实际是按照这份合同来履约的。凡是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后都需要按照法定流程去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因此现实中存在很多“黑白合同”的纠纷,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两份合同的效力与结算问题。

在实践中,以“黑白合同”签订的时间为节点,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①“黑合同”签订在中标合同之前;②“黑合同”与中标合同同时签订;③“黑合同”签订在中标合同之后。如果“黑合同”签订在中标合同之后,再想变更“白合同”中关于工期、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工程质量标准等实质内容的,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变更的内容无效,因而工程款项结算问题当然以备案的中标合同(即”白合同“)作为依据。如果遇到的是“黑合同”订立在前,“白合同”订立在后的情形,则会产生争议,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原则:

1、非强制招标的情况下对“黑白合同”的处理规则

非强制招标的项目通常是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公共利益以外的项目,这类项目不存在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优先考虑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真实意愿,因此可以反映发包人和承包人真实意愿并且得到实际履行的“黑合同”效力优先。即使施工后双方补办招投标手续,且签订的合同经过备案,也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招投标程序,仍然应以“黑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案例释义:2013年某省五矿公司与溧阳丰联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因建设工程管理需要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又签订承诺书,对价款结算方式作出新的约定。此后,双方产生纠纷,五矿公司认为应该依据备案合同结算工程款,但法院判决支持承诺书中约定的结算方式。法院认为,本案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非经过强制招投程序而备案的中标合同,不具有优先效力,而承诺书及所附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有效。五矿公司签订合同及出具承诺书是基于真实的意愿,丰联公司亦接受了该承诺书确定的项目单价,故应按承诺书中所列项目确定相关合同价款。

“黑白合同”中如何计算工程价款

2、强制招标的情况下对“黑白合同”的处理规则

国家对强制招标进行监管,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市场安全,因此,若建设施工合同不是通过招标程序签订的,则无论“黑白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签订了经过招标程序的备案合同,又签订了“黑白合同”,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在工程通过招投标的情况下,备案的中标合同“白合同”具有优先性,而“黑合同”则不能作为结算工程的根据。

案例释义:2010年宝业公司经过招投标程序和天津老板娘公司签订建设某水产物流园的施工合同且依法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施工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作出了新的约定。在本案纠纷中,宝业公司想依据《补充协议》计算工程价款,但没有得到法院支持。法院认为,本案的工程项目是强制招标类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经过招投标程序并备案,如果双方要变更《施工合同》的工程价款,需要将变更部分备案,《补充协议》未经备案,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浩云观点:发包人和承包人私下签订的“黑合同”如果对工程价款作出重大变更,属于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为防止当事人之间进行不正当竞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因此,若该工程项目中存在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备案合同,应该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而不是以变更后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浩云律师在此提醒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如果中标合同生效后,又签订了“黑合同”,一定要通过合法程序将其备案,这样才能使双方对中标合同内容的变更产生效力。工程周期、价款、质量都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因素,工程双方对此约定一定慎之又慎。需要强制招标时,要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订立合同,在招标程序前订立的施工合同和招标程序后订立但没有备案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如果无需强制招标,合同备案与否不影响实际履行,在有多份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以最能体现施工双方真实意愿的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