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休完产假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返岗工作,用人单位根据员工手册以及员工入职时签订的员工手册签收单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属于非法解除?
案件事实:
张某于2008年4月入职北京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12月11日申请产假和年假,张某于2018年4月17日截止以及年假于2018年5月2日截止,应于2018年5月3日上班,然而,张某截止2018年5月7号仍未到公司上班,并且联系不上,公司向张某发放违纪行为通知书告知张某已经连续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纪。5月10日公司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案件经过:
张某于2018年5月2日休假完成后,未在规定期间内准时返岗工作,也为履行合规的请假审批手续,存在事实旷工情况,经过公司通知后,与5月9日邮寄到公司一张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的门诊病历及诊断证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同意公司的处理结果并向东城区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主张无故辞退双倍赔偿180000,最后仲裁委员会认定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公司方不服裁决,向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结果:
北京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委托浩云律所律师进行代理,开庭前经过代理律师精心梳理证据材料,找出案件突破口,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一致,公司方一次性给付张某90000元。经过律师对案情的深入了解,最终案件以和解终结,支付数额减少一半。
案件小结:委托专业的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可以根据整个案件具体情况,针对对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工作,从而尽量满足委托当事人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