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向企业出资就享有股东资格吗?股东身份又是如何认定的呢?为什么在投资前要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相信很多投资人对这类问题都存在一定的疑惑,下面我们通过一则真实案例来为大家进行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A以货币形式向B公司出资。2016年5月,B公司向A签发股权证,股权证载明普通股股份额175万元、增值额股份份额50万元,股权证还载明了A姓名、身份证号码、股权种类、分红记录、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持证须知等内容。
A认为,A为获得B公司股东资格直接向B公司出资,B公司签发股权证兼具出资证明和股东身份证明的性质,从配发增值额股来看,自己也享有了股东权益,具备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享有B公司公司股东资格。但B公司不认可A具备股东资格,不能行使股东权利。于是A向法院提起诉讼。
【浩云说法】
B公司辩称,原告的《股权证》不具备股东资格的性质,股权证上未填写公司注册资本等内容,是不能确认原告持股比例的,而持股比例是本案认定股东的关键。登记备案的规定中并没有原告的名字,原告只是实际投资人,享有投资人权益,不能行使股东权利。
对此,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规定姓名或名称、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确认股东资格的一般原则是,审查其是否具备签署公司出资协议书,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以及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构所记载等要件。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A主张具有被告B公司股东资格,其主要依据为B公司出具的股权证,该股权证虽记载了股权金额,但未记载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缴纳出资额、出资日期等实质内容,不属于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不能证明其股东身份,并且,B公司也不认可A股东资格,该股权证仅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公司投资的事实,属投资凭证。
另外,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资料证实,B公司章程无记载A姓名、出资、签名等信息,登记机构备案的股东名册无A姓名;A也未举证证明其签订有公司出资协议,参与被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等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A主张确认具有B公司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浩云小结】
股东身份的认定可通过三种方式来确认,一是通过工商登记查询,二是公司内部有股东名册可以查询,三是公司向股东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浩云公司法务顾问律师也提醒大家,股东出资证明书应当包含前文提到的几项必要内容,若自己作为股东收到的出资证明书缺少必要内容,应当及时向公司提出异议,同时,无论是个人投资行为还是企业投资行为,最好在投资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意见,或者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投资签约全程,这样能够在第一时间帮助投资者及时规避法律风险,以免后续产生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