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违法转包是屡见不鲜的。也正是由于不规范,施工完成后,拖欠甚至赖账的情况也非常常见。虽然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向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主张工程款,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但是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很多实际施工人很难证明工程是自己实际完成的,按照举证规则,将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比如浩云律所建筑工程律师近期接待的一起咨询案件。
某项目经过层层转包后到刘手里,刘组织员工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一直未收到施工款项。刘想通过诉讼要回报酬,刘手里掌握的证据有:1、有刘签字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书》;2、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进账单、现金支出凭证、收据、《工程概况表》;3、施工人员的证人证言、《工程概况表》。刘咨询能否提起诉讼索要工程款?
经过分析证据材料,浩云律所总结如下:
1、《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建设工程结算协议书》虽然有刘的签字,但该结算是以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基础的,该结算的行为后果归属于建筑公司,故并不能因此认定刘系案涉工程实际施工人。
2、进账单、现金支出凭证、收据、《工程概况表》等证据仅能证明刘参与管理了涉案工程,一旦对方否认刘系实际施工人,这些证据并不能证明刘系实际施工人的效力。
3、施工人员的证人证言,由于刘组织的施工人员在本案中系利害关系人,该证据证明效力较弱,若无其它证据形成证据链,也很难直接证明刘系实际施工人。
4、本案中,能证明刘系实际施工人的有力证据有:与发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据,如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转包协议等;实际独立完成施工行为的证据,具体包括向施工人员工资发放凭证、材料采购支付凭证等独自投入资金的证据;施工工人证人证言、施工物资供货协议、调度机械、施工签证、施工日记、施工过程中的来往函件等涉案工程完整施工资料;独立结算的证据,如接收工程进度款、缴纳税款等证据。而刘未能在施工过程中保存及收集此类证据,导致陷入被动局面,建议后续通过电话录音、继续收集施工过程资料后起诉。
索要工程款纠纷,往往涉及被挂靠单位、挂靠单位、业主方、实际施工方等多个主体,本诉、反诉并存,并存在涉案工程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况,导致法律关系复杂。此时,证据的多少及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很多人由于不懂法律风险,在“我以前就这样干的,也没遇见什么事。”的想法下,疏忽大意,一旦遇见纠纷就非常容易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当然证据的效力分析及建议对策,是专业律所、专业律师的工作,当面临纠纷时,千万不能轻举妄动,务必在律师指导下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