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阳光物业公司于2018年的4月份与承租大厦里面的商户约定签署《运营服务合同》,在此之前,各商户购买商铺时,开发商已经委托阳光物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签订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大厦物业的管理费标准,有效期为选出的业主大会选聘新物业公司入驻之日止。其中一家商铺的店主于先生由于没在本市,导致无法前往现场和物业公司签署运营合同,因此委托的他的哥哥前往签署合同,当时物业公司审查了他的亲属关系证明,因此同意了他哥哥代为签署合同。但是之后的一年多时间,于先生的店铺一直拖欠物业费,因此阳光物业委托浩云律所的法务顾问律师李律师代理此案件。
李律师在和阳光物业的工作人员面谈后,详细的还原了当时签署运营合同的情景,阳光物业的客服张女士回忆,当时由于店主于先生没回来,委托他的哥哥来签署合同,审查了他们的关系证明,因此同意他来代签,但是没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客服部的张女士说,于先生过来交过费,但是物业公司当时没有有效的证据证明这笔钱是于先生亲自交的,这样就没有办法从于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主要义务,对于其哥哥的行为进行了实质的追认了。但是李律师审查了当时开发商和店铺的业主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从此入手,主张即使于先生没亲自签署合同,但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因此即使代签的合同没有效力,但是业主也不能仅仅因为没有与物业公司签署运营合同而不交物业费,因此在案件的处理角度明确的前期下,接下来就是有条不紊的处理案件的细节。
首先,是对案件进行立案工作,因为案件的起诉书以及初步的证据材料需要整理,因此只有在清晰的分清楚案件的性质以及辩论角度的前提下,才可以完成诉讼工作的第一步。其次,就是在证据交换环节对案件的证据清单以及证据材料进行详细的整理,李律师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分析,并且指导物业公司找出人证,说清楚当时于先生的哥哥代签合同的现场情况。还有就是最好找出于先生亲自交过物业费的证据,比如说监控视频、人证、录音等证据。在李律师去到物业公司和客服人员沟通后,经过对于当时缴费情形的现场还原,客服人员回忆起还有当时于先生来之前给他们打过电话,因为物业的电话都是有录音的,因此这个录音证据提交对我方极为有利。回到律所后,李律师把这个录音证据整理好,同时把案件的证据重新梳理一遍在第二天证据交换环节进行了提交。
开庭是当庭宣判,宣判结果为最后于先生补缴物业费78000元。此案例李律师说:无权代理的合同并不是必然无效,因为本案中我方提供了证据证明于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主要的义务,因此视为对于其弟弟的代理行为的追认,因此和物业签署的运营合同对于于先生也是有约束力的。同时,对于开发商和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于全体的业主也是有约束力的,于先生仅仅因为不是自己签署的合同主张不交物业费在法律上也是站不住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