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张亮与何塞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由何塞负责装修张亮位于朝阳区望京启阳路三间三层的门面楼。合同约定工程造价为1196000元(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纸及报价单,并以报价单为准),工程期限为130天,工程款支付方式为:1、签完合同支付总金额的35%,2、木工进场支付总金额的25%,3、木工过半,油漆工进场支付总金额的15%,4、乳胶漆工进场支付总金额的15%,工程结束后付清尾款。同时合同约定,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将付给对方工程报价单总造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并约定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拨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1%支付滞纳金;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每逾一天,乙方支付甲方付款额的1%违约金。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双方对其他事项也进行了约定。双方还约定甲、乙双方之间一切约定需签订书面协议,所有口头承诺无效。
装修过程中,原告先后于2019年7月10号支付640000元,8月20号分二次分别支付20000元和80000元,2019年9月15号支付90000元,10月20号支付84000元,并由何塞出具5张收条。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张亮因为安装窗户的断桥铝支付何塞10000元,在安装一至三楼阳台防水工作中支付何塞22500元。
在施工中,施工方何塞因张亮方不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造成停工,张亮方因施工方何塞不按双方约定的价格选取建材增加了装修成本等,就此施工合同导致纠纷,施工方何塞因此停工,何赛方擅自的停工导致张亮方无法按时收房,这对房主张亮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张亮在朋友的介绍下找到浩云律师事务所工程律师张律师,张律师在和张亮先生在就案子情况做了详细的沟通后,仔细审阅了装修合同,就里面的违约条款进一步分析,并且第二次跟当事人沟通了情况。并且就案件本身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条、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案件证据进行梳理。
浩云张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所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均由合同加以规定并应得到认真的履行。原告要求解除该施工合同,被告也同意解除合同。关于违约问题,因双方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或依法起诉等方式。即使双方有争议,被告在约定的施工期内也不能擅自停工,现在被告在没有征得原告的同意下擅自停工明显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按照之前张律师分析的情况进行的裁判,可以说此案件浩云律师大获全胜,当事人非常满意。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金为本工程合同总额的10%,即被告支付违约金应为119600元。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明显低于造成的损失,故法院在支持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情况下,不能再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同时浩云张律师提醒,在签订合同时最好找专业的律师起草、审核合同,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才可能抓住主动权,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