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财产丢失,赔偿找谁
发布时间:
2022-06-27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13日,施女士价值20万多元的摩托车在其居住的小区被盗。第二天施女士发现时,当即报警,警察正常出警并对于盗窃事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但是一直没有找到有用的线索,小区的监控视频也由于坏了没有实质的功能,因此施女士找到所住小区的物业天和物业公司进行理论,但是天和物业公司一直否认自己存在失职,对于施女士的损失表示遗憾,但是无法对其进行赔偿,因此施女士被逼无奈,为了给自己一个说法,在4月25日,拨通了浩云律所的咨询电话,想要先咨询一下物业公司是否应该对于自己的财产损失承担责任,在浩云经济纠纷律师杨律师的耐心聆听下,初步分析了案件的情况,由于要看一下施女士手里的物业合同,因此双方约在26日的上午10.00到所面谈。

委托律师:

施女士在26日如约到了律所,带着自己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在杨律师对于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解后,对于签署的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分析,其中里面约定,物业公司的服务为智能化服务,每个角落都有监控可以保证大家的出行安全,并且为封闭式小区,物业的服务为全天24小时有门卫站岗值班,但是物业服务未尽到上述责任,服务存在瑕疵,属于违约,因此杨律师从违约的角度为施女士主张权益,张女士决定让经验丰富、十分尽责的杨女士处理自己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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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工作:

杨律师和他的团队接到案件后,首先对于案件的情况通过会议的方式讲解给大家,并且就此次案件的重点任务分配下去,一是进行及时的立案工作,二是对于证据的搜集整理工作。在证据搜集上一是施女士在发现摩托车被盗后的第一天就进行了报警,首先我们要去派出所调取出警证据,询问笔录等,因为出警证据一是可以证明施女士财产损失的事实,二是派出所的民警当时询问物业公司调取监控视频,但是物业公司的负责人员说监控视频坏了,来证明对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尽到安全保护的责任,未尽到对于可疑人员的询问,记录车牌号以及及时报警的义务。二是对于施女士摩托车的财产损失由于当时的发票找不到了,但是要证明摩托车的财产损失,需要指导施女士去原来的店里补发票或者开具证明,如果无法补发票或开具证明那么需要调查同款摩托车的市场售价。三是整理杨女士与物业公司的每一次沟通记录,以及案件的证据材料的工作。在任务分配完,杨律师以及团队开始了有序的工作。

在前期工作进行的差不多的情况下,在案件开庭前的一周,杨律师再一次约了施女士见面,对于出庭的可能出现的情况以及庭审的状态,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的实战演练,因为施女士对于案件的情况虽然是了解但是对于庭审的突发状况可能不知道如何应对,因此在所有的准备工作完成的前提下,我们会让当事人提前进入状态,知道自己面对的情况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庭宣判:

在2015年的7月25日,在过去整整三个月时间后,终于迎来了开庭的日子,庭上一切都有序进行着,当然结果也是预料之中,物业公司对于自己的失职带来的业主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杨律师说:小区内财物丢失并不必然表示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找到对方违约的行为,因为本案中我方抓住对方的失职以及不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业主财务损失,因此双方具有因果关系,才最后争取的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