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因受到经济环境以及业务架构影响,有时会对员工的岗位进行调整。但由于调岗前后的工作内容有较大的差距,员工往往会拒绝服从公司的安排。那么此时公司以此为由将员工辞退,是否还要再向员工支付赔偿呢?
【案情回顾】
当事人:A
委托代理人: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A于2019年8月入职B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21年12月28日,B公司在没有合法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于是当事人委托浩云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及未发的第十三薪工资。
【浩云说法】
一、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双方各执一词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问题,B公司认为,因受疫情影响,公司组织架构调整,A的原部门被撤销,原工作岗位同步取消。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已经对A进行调岗,但A并未按照要求按时到调岗后的部门报道,已构成严重违纪。因此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公司制度的规定,亦不违反法律法规,因此无需向A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出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B公司主张因A多次拒绝其公司安排的岗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该公司制度规定,员工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停止工作或消极怠工等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处中级警告,多次不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的,处严重警告,造成后果的,处辞退。
仲裁委认为,虽然该公司有相关制度,但对于A的调岗为B公司单方面进行,且调岗后的岗位与A原岗位差距较大,A并非无理由拒绝调岗。此外B公司也没有就A因拒绝调岗给公司造成何种后果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双方往来邮件显示,双方并未就调岗一事达成一致,因此仲裁委认定B公司依据该制度规定与A解除劳动关系确有不当,应属违法解除。
二、第十三薪属于工资还是奖金?
B公司辩称,第十三薪是绩效奖金的一部分,需要考核。
但根据当事人A提交的证据显示,A在入职时曾与公司人事有过一次谈话,并存有录音。其中提到“13薪不跟绩效走”,对方予以肯定答复,此内容与B公司的主张不一致,且B公司并未就其所述的主张提交证据,因此仲裁委对B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可。
最后,仲裁委裁决B公司支付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277元,支付第十三薪27183元。
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这家企业想要以员工不服从调岗安排违反了公司制度为由将其辞退。但是调岗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在员工能胜任的情况下,想要给员工调岗,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才能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否则单方面的强制转岗,员工是可以拒绝的。
此外,当事人A关于第十三薪的主张能够获得支持,关键在于能够拿出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这也提醒大家,入职和工作过程中,与单位负责人谈论关于自己薪资待遇及人事变动相关问题的时候,大家可以进行录音取证,以免日后发生纠纷而无法针对自己的主张进行有效举证。
【浩云小结】
企业对员工调岗,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即便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也是要肩负举证责任的。对于劳动者而言,如果因不从调岗而被辞退,一定要学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在诉讼策略、证据收集等方面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