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辞退员工时会以单位经营不善作为理由,并表示此为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无需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补偿。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劳动者该如何维权呢?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详细解读。
【案情回顾】
当事人:张某1(化名)
委托代理人: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当事人张某1于2020年9月入职A公司。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张某1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张某1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1月15日A公司向张某1送达了《解除劳务合同通知书》,当事人认为A公司的行为系违法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于是委托浩云律师申请了劳动仲裁。
【浩云说法】
当事人向公司隐瞒国籍?
A公司辩称,公司从未接受过姓名为“张某1”的个人提供的任何劳动或劳务,但的确曾向开户人为“张某1”的银行账户进行过转账。A公司主张张某1入职时自称姓名为“张某2”,国籍为新西兰。
B公司未核实过张某1的身份证件,仅要求其提供了护照号码,张某1没有外国人就业证,也未告知公司其真实姓名为张某1,入职时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但被张某1私自拿走了,因此公司无法提交。
仲裁委认为,根据双方均认可的《员工入职申请表》显示,其中并未载明张某1系新西兰籍人,且张某1主张入职时已经向A公司提交了护照复印件及身份证号,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后方可聘用。
A公司自述未核实过张某1的身份证件,仅要求其提供护照号码,故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仲裁委对A公司主张张某1入职时自称国籍为新西兰的主张不予采信。
张某1提交了《介绍信》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中显示:“我单位授权行政负责人张某1……前往某营业厅办理……业务”,并加盖有A公司的公章。A公司主张该介绍信是张某1自行填写的,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仲裁委对该介绍信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张某1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工作、受其管理,A公司按月向张某1支付报酬,因此仲裁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以公司经营困难为由辞退是否构成违法辞退?
公司向张某1送达的《解除劳务合同通知书》中载明:“受疫情影响,公司的经营发生困难……公司目前迫于形势的压力以及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现状,致使公司与您订立劳务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劳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公司不得不于您解除劳务关系。”
仲裁委认为,A公司认可曾向张某1送打过书面的解除通知,但自述无法核实具体内容,也没有提交相应的反证,因此仲裁委对该解除通知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A公司虽然主张经营困难,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存在经营困难及双方劳务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A公司的解除理由依据不足,系违法解除。
最后,仲裁委裁决张某1在职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向张某1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浩云小结】
用人单位对于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需要负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想要以经营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先证明经营困难达到了严重的程度,致使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此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但如果无法举证,用人单位极有可能构成违法辞退,那么此时则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2N)。